索引号 : 011337207/2026-03507 文       号 : 鄂市监规〔2026〕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湖北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已经省局2026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及其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及1号修改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依法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范围见附件1,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五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乙类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参与或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或活动。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六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下属单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准证书。
第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八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核准项目的检验与检测人员条件满足附件2、附件3中对应项目的“人员配备”要求。上述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第九条 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五)为聘用的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一条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第十二条 检验设备条件应当满足附件2、附件3中对应项目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设备配置”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BD(Ⅴ)项目要求的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
申请BD(Ⅴ)项目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三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及1号修改单有关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五条 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在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应当做好检验数据信息与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的对接和上传工作;应当向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管理平台上传特种设备检验数据表。
第十六条 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试检验工作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其检验能力达标。
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不得从事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资格审查、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依照核准项目,履行特种设备检验、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职能。限定区域,由核准机关确定;
(二)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第二十三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及1号修改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实现全程网办、数据共享目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的规定对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2.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3.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