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十大民生食品专项抽检工作,对全市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类、豆类)共14大类食品130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8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调味品10批次、饮料1批次、罐头5批次、冷冻饮品10批次、速冻食品10批次、薯类和膨化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7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8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产制品3批次、豆制品18批次、餐饮食品26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15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咸宁市温泉香桂园食品厂生产的干桂花(生产日期:2024-11-28)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700 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限量值
2.高新温泉朱相军干货店购进的梅干菜(购进日期:2025-03-05)检测出铅(以Pb计)含量1.20 mg/kg,(标准为≤0.8 mg/kg)超过限量值。
3.咸宁高新九兴阁餐饮店购进的复用消毒餐饮具(碗、杯子、勺子、碟子)(消毒日期:2025-04-24)检测出大肠菌群为检出,(标准为不得检出)超过限量值。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本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