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宁市蓝萍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九重锦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二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宁楚丰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14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宁楚丰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的《投诉举报线索转办函》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咸宁楚丰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28日开业以来,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1407盒,货值金额共计340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法林兰卡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案
2024年6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湖北法林兰卡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罚没款5069.7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湖南长沙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受上海惠黄木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77.4㎡(计30件)并销售到湖南长沙,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产品销售价格每平方25.00元,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35.00元,违法所得232.2元。
案例四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9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万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月25日,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腊猪蹄、腊五花肉、腊鸡在咸安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BG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万佛明通过微信分别购进腊猪蹄25.75公斤,金额1133元;腊五花肉41.25公斤,金额1897.5元;腊鸡10只,金额270元。货值总额共计3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咸宁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五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宁市福源关东饼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宁市福源关东饼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咸宁市福源关东饼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9日生产的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34g/100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小于等于0.25的标准要求。本批次共生产16件(每件8.8斤-10斤不等),销售16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安区辰辰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剃须刀案
2024年9月3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安区辰辰百货店销售侵犯“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剃须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台侵权电动剃须刀,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接群众举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咸安区辰辰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剃须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拼团的形式,以较低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9台“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并摆放至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其中,免费赠送2台,剩余7台未售出。上述7台“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经商标权利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自行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中医医院销售劣药案
2024年8月23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县中医医院销售劣药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 年7月3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炒僵蚕,批号:230602,生产单位: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品有限公司,供样单位:嘉鱼县中医医院,检验项目:全检,检品数量:1Kg,检 验项目:总灰分,标准规定:不得过 7.0%,检验结果:10.1% (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 2020 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向嘉鱼县中医医院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嘉鱼县中医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炒僵蚕(批号:230602)1.5Kg。在法定期限内,嘉鱼县中医医院未提起复检和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金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香山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15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阳县金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香山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其营业场所内糕点制售区域加工台的纸箱中存放的3瓶马利美膳®(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