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通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通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购了129套带“JOMOO”标识的洗菜盆,货值总额为30785元,用于咸宁高中校舍改扩建项目装修。经“JOMOO”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当事人进购产品系假冒产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属于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较为隐蔽,销售行为的外在形式并不明显。因此,在查处建筑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认真细致,深入调查,才能准确认定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案例二: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崇阳县局执法人员对崇阳一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当事人生产的标签标注“发明专利号:ZL200810064074.6的产品。当事人在擅自将他人已于2017年5月3号终止的发明专利专利号标注于产品包装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专利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产品专利授权失效的情况下宣称产品的专利优势,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提醒广大生产印制厂家在印制专利号时,要注意核查专利号标识标注是否规范,审查专利权是否有效。
案例三:咸宁高新区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冒用官方标志案
咸宁高新区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在其店内销售的野桂花蜂蜜产品外包装上标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授权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立案之前在原标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处用其他图案覆盖,将印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盒及标签进行了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侵权线索挖掘能力与基础判断能力的提升。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的行为,反映出我市经营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展现了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成效。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态度良好,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执法部门以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案例四:赤壁市某水产品店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8日,赤壁市局收到,举报反映赤壁市某水产品店销售“辣椒”对外宣称是“樟树港辣椒”。经“樟树港辣椒”权利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现场鉴别,涉案当事人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属于假冒产品,其行为涉嫌侵犯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 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时间较短,金额较少,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赤壁市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赤壁市局与湖南湘阴县局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体现。这一决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导向,既考虑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又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市场秩序的公正和规范。
案例五:“吊瓜瓜萎全自动脱皮洗籽机及其脱皮洗籽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7月31日,徐某某就其发明专利“吊瓜瓜萎全自动脱皮洗籽机及其脱皮洗籽方法”(专利号:201810284286.9)向崇阳县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亲求,认为王某某的瓜萎全自动脱皮洗籽机外观相似,构成专利侵权。经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一致认为虽然外观相似,但机械机构与脱皮流程不一致。2024年10月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裁定被请求人王某某不侵权,并驳回请求人徐某某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从请求受理、调查取证到口头审理、侵权比对、合议研判,最后裁定不侵权,包含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完整链条,为之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生产厂家要分析研判专利侵权与被侵权风险,及时做好规避与维权。
案例六:湖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湖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开设店铺某礼纪旗舰店进行检查,该店铺使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商标字号文字进行网页展示宣传并销售书签系列商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收到涉案线索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改正网页中书签商品的“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商标图案、侵权文字,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查处线上店铺案件,近年来,线上店铺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商家要提升知识产权意识,不可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专用标志进行宣传、销售。
案例七: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于2024年3月7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赤壁市人民医院采购使用医疗器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当事人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的“一次性使用负压护创材料”系列二类医疗器械,该系列医疗器械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2 20043250.X ZL201220087249.7”等内容。经查发现专利号:201220043250.X、201220087249.7已期限届满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假冒专利产品销售额共计455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线索来源于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中。在医疗器械领域假冒专利案件近年来易发、多发,提醒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要注重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权终止后要注意及时修改包装、仪器铭牌等涉及专利号标识标注内容。
案例八:通山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冒用官方标志案
2024年5月1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山某豆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杨芳林“杨芳豆腐油”外包装盒。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未经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未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擅自委托印刷公司为其印刷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外包装盒。
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从轻处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官方标志案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需要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擅自印刷或委托印刷公司印刷。生产、印制企业印制官方标志要慎重,务必在印制前核查是否符合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