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20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线索移送函,崇阳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展开调查。据调查结果反映崇阳县田某存在涉嫌知假买假售假的嫌疑。经查:2021年1月以来,当事人田某通过淘宝网向熊某某购买“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稻花香® 珍品壹号”、“白云边®陈酿酒20年”、“白云边®陈酿酒15年”、“白云边®陈酿酒12年”、“贵州茅台酒”等白酒,付款4350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以上白酒对外销售、自行饮用、赠送,违法所得金额1800元,未销售的产品货值总金额30713元。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及内包装罐体上均以显著字体标注“白云边®、稻花香®、洋河蓝色经典®”,且使用商标与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股份洋河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白云边®、稻花香®、洋河蓝色经典®”商标相同。经上述商标权利所有人鉴定,上述“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白酒、稻花香® 珍品壹号”白酒、“白云边®陈酿酒”20年、15年、12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崇阳县
市场监管局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线下销售案件,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协作成效,为我市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树立了良好典型。
案例二: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鑫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22日,咸安区局执法人员到咸安区某工业园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了104桶“鑫源”内墙漆,150个“鑫源”空桶,涉嫌加工生产销售侵犯“鑫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该批次“鑫源”内墙漆是当事人王某某自2023年7月8日开始加工生产销售,一共生产了150桶,其中销售了46桶,以50元一桶对外销售,货值金额7500元。“鑫源”空桶是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一共购买300个“鑫源”空桶,以12元/个购进,共付款3600元。2023年8月26日,经“鑫源”商标持有人对上述“鑫源”内墙漆进行鉴定,该批产品系假冒“鑫源”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加工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侵权假冒产品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并将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侵权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达到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的效果,提升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赤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鲜超市销售侵犯“徐福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接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2022 年11月2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大桥路某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区域有“徐福记”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黑芝麻酥心糖、落花生酥心糖、果仁酥心糖、椰蓉酥心糖共计8.554公斤。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委托上述品牌的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2022年12月13日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非东莞徐记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1月3日,赤壁市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14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国雄副食经营部购进54公斤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截止赤壁市局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黑芝麻酥心糖、落花生酥心糖、果仁酥心糖、椰蓉酥心糖共计45.446公斤,金额为1799.7元;未售出黑芝麻酥心糖、落花生酥心糖、果仁酥心糖、椰蓉酥心糖共计8.554公斤,金额338.8元。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侵犯了“徐福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赤壁市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剩余侵权假冒商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知名商标商品,尤其是利润高、社会需求大、销路好的品牌商品被侵权的情况尤为突出。本案中权利人通过积极举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容仪(公文包机箱)”假冒专利案件
2023年2月24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的某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现场摆放有宣传手册60本,手册上标注有“独家研发专利产品配方&仪器设备都是独家专利。”“专利号: ZL202030669820.6、ZL201830137979.6”等内容。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上述ZL201830137979.6专利号是广州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某美容仪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2030669820.6是未授权的专利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3月8日经崇阳县局批准决定调查。
经查:为了宣传产品减肥功能,扩大影响力,促进销量,当事人在并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随意在百度网上随机抄袭复制广州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美容仪专利号(ZL201830137979.6),随意编造(ZL202030669820.6)专利号,并于2021年8月10日提供含有上述专利内容的素材,委托崇阳某广告公司经营部编排并制作。上述宣传册,共印制500本,1.5 元/本,设计制作费用750元。因当事人是个人经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崇阳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崇阳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脱颖而出,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假冒专利等违法手段“包装”自己的产品,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品牌产生了误认,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崇阳县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此类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体现了执法人员对专利案件主动作为的意识以及良好的办案素养。
案例五: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9月13日,请求人湖北某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咸安区某饮品有限公司使用请求人生产的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水桶销售被请求人的饮用水产品,涉嫌专利侵权。
2023年9月14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管辖将该请求移送至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3年9月18日咸安区局立案调查,并告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辨称并不知道该矿泉水桶已申请专利,仅是使用回收来的桶,且持有该项专利产品数量很少,只有一个。咸安区局认为被请求人答辩意见无法解释其使用请求人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矿泉水桶外观功能的事实,判定该案件涉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023年10月17日,经双方同意,在咸安区局主持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请求人停止使用、销售涉案外观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2.被请求人将目前持有的涉案专利产品置换或者归还给请求人。
3.在被请求人做到上述承诺的情况下,请求人对被请求人之前的使用、销售行为不再追究;若今后再使用、销售涉案外观专利产品,请求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确保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咸安区局指导双方共同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2023年11月3日,咸宁中院立案审查后,于当日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该案件从移交受理、组织开展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共用时一个半月,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凸显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咸安区局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层级管理优势,建立以调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将法律手段的“刚”与调解方法的“柔”结合起来,使行政矛盾纠纷更多地化解在诉前、化解于个案当中、化解在基层、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解决了一般情形下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不足问题,有效缓和当事人“剑拔弩张”关系,更进一步推进了咸宁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