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咸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力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民生需求和社会关注,严厉打击口罩等防疫用品、粮油肉菜果等民生商品价格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和制售不合格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
现公开曝光一批有关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果等民生商品价格和质量,继续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重拳打击、露头就打,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一、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大米缺斤少两案
2月16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销售与定量包装标称重量不符的袋装大米,且实际称重明显小于包装标称重量。
经查,当事人从外地购进稻谷并加工成“万友”精制米和猫牙米,分别用外包装标注15㎏的定量包装袋封装。截至2020年2月16日,当事人生产的外包装标注15㎏,实际只有13㎏的“万友”精制米144袋,存放仓库尚未销售;生产的外包装标注15㎏,实际只有12.5㎏的猫牙米60袋,于2020年2月11日和2月13日以每袋58元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480元。对尚未销售的144袋“万友”精制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补足重量予以重新封装。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量定量包装猫牙米,平均实际含量为12.5㎏和13㎏,小于包装上标注的含量,且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包装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并于3月7日作出罚款69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北咸宁市余鲜生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3月1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工作统一部署,对湖北咸宁市余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水果经营、配送的价格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疫情期间物资保障供应资格,挂靠咸安区好客多生活超市(位于天洁国际巴黎城,为城区物资保障供应点)的配送资格,依托其自有微信小程序“余小妹鲜果”开展水果配送业务。2月28日,当事人销售的水果中金桔、进口山竹、进口油桃的零售价较进价分别大幅上涨200%、135%和112%;圣女果和猕猴桃的零售价较进价上涨87.2%和81.4%。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日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咸宁市华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
2月23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咸宁市华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2月8日被商务部门指定为生活物资配送单位。2月28日通过自有微信小程序“妈妈买菜”线上平台销售水仙芒、苹果(规格90)、赣南脐橙、皇冠梨、砂糖橘、粑粑柑、晓蜜哈密瓜、香蕉等水果,其中:水仙芒、苹果(规格90)、赣南脐橙零售价较进价分别大幅上涨180.4%、128%、97.6%;皇冠梨、砂糖橘、粑粑柑、晓蜜哈密瓜零售价较进价分别上涨87.5%、86.6%、76.8%、75%。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27日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咸安区康泰堂大药房销售无标签标识口罩案
1月22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咸安区康泰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N95口罩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的违法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8.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口罩,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城县医药公司时青堂药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口罩案
1月31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通城县医药公司时青堂药店销售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货,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
经查,当事人从武汉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55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口罩的包装数量为50个和标注“一次性使用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和《证明》的2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不符,其行为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5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商品随意摆放在收银台上及收银台旁的纸箱内,商品未标明商品价格、计价单位、规格型号、产地等基本信息,消费者购买时,营业人员随口叫价。当事人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