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产品质量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和制售不合格产品质量案件,有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将持续集中公开曝光查办的典型案例,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现将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违法典型案件第四批公布如下:
一、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咸安区永和大药房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作出处罚
2020年1月27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咸安区永和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销售无标签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咸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二、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省高济明联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哄抬价格作出处罚
2020年1月24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湖北省高济明联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按1.3元/个的价格购进1000个一次性口罩。销售560个,销售价格为2元/个,购销差价率为54%,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三、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国药控股通山有限公司人民医院便民药房哄抬价格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月27号,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国药控股通山有限公司人民医院便民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CX9100口罩购进价10元/1个,销售价18元/1个,购销差价率80%,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四、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山县燕厦振兴药店哄抬价格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月29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通山县燕厦振兴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24日,将其儿子从武汉带回自用的,进价为12元/包的“米筛浪”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以150元/包的价格售卖,共销售了4包,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五、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潜山商业街店哄抬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月28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潜山商业街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0日从高新温泉康百佳商行采购三种规格型号的口罩进行销售,一次性口罩采购5000个,采购价1.65元/个,销售价2.00元/个;3MN95自吸过滤式口罩采购50个,采购价24.00元/个,销售价30.00元/个;脱脂纱布口罩采购50个,采购价4.00元/个,销售价6.00元/个,购销差价率超过15%,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