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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防控疫情期间,咸宁市场监管部门严查违法典型案件!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1-30

 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产品质量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和制售不合格产品质量案件,有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将持续集中公开曝光查办的典型案例,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一、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百佳兴超市哄抬物价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1月2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百佳兴超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生蔬类商品大幅度提高物价。接到举报后,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专班开展调查。

经查:1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岳阳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花茄子、生姜、铁棍山药等蔬菜3087斤,货值金额16276元。1月26日,该超市在蔬菜销售区销售上述蔬菜时,均没有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加价率均达到53.5%至64%,与以往加价率10.6%至35%相比,高出20%以上,销售额为25189元,利润8913元。

当事人利用不明码标价的手段哄抬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对该超市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913元、罚款44565元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全面调查终结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易治国涉嫌无证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2020年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赤壁市新店镇政府转办函,对赤壁市新店镇熊满元经营的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向消费者销售口罩,该产品无外包装标识,也均未标注产品注册号、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等字样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尚未售出的口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岳阳市花板桥劳保市场以0.65元/个的价格购货单价购进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2000个,购货金额1300元;并于2020年1月23日以0.7元/个的销售单价对熊满元经营的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进行送货上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14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销售的上述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外包装也均未标注产品注册号等信息。

当事人经营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也无法提供产品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于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2020年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赤壁市新店镇政府转办函,对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向消费者销售口罩,该产品无外包装标识,也均未标注产品注册号、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等字样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尚未售出的口罩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从易治国处购进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用于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菌传染。包装规格为塑料袋封装50个/包,纸箱包装20包/箱,塑料袋及纸箱外包装均未标注任何生产商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标识。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上述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现场无法提供销售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2000个,进价0.7元/个,购进货值1400元,对外销售单价为1元/个,共销售了1400个,获利420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且属现金交易,无法提供相关购销凭证、记录及票据。

当事人经营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无法提供产品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于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作出处罚

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销售N95口罩单价为12元/只,价格过高。

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所投诉口罩已销售完毕,现场无实物,经查阅当事人经营账册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以8.5元/只购进,以12元/只销售上述口罩,销售过程中未标明商品型号、价格等信息,仅通过口说向消费者报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港春天大药房哄抬物价作出处罚

1月27日下午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315平台投诉:洪港镇王某在洪港春天大药房买的“K320T TC-84A-4916 NOSH N95"口罩8个160元。

经初步调查,该药店以12元/个的价格从网上购进,共计购进20个,其中当事人使用2个口罩,以2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8个口罩,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鄂市监竞争[2020]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存在哄抬物价行为,根据购销差价额不超过15%的规定,该药店销售金额为360元,成本216元,合法利润36元,违法所得108元。我局于27日对该药店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432元的行政处罚。

六、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山县慈口乡下泉卫生所哄抬物价进行立案调查

1月27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通山县慈口乡下泉卫生所进行检查。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起,以每个4元到1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稳健”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当事人售卖的一次性口罩进价为0.8元/个。其售卖商品购销差价额超过了15%。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