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咸宁市惠企政策清单
咸宁市惠企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指向 | 享受主体 | 具体政策内容 | 咨询电话 |
1 | 减税降费类 | 科技创新券 |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 |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支持范围: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支持标准: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当年有效,逾期未用券自动作废;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创新券年度兑付额度达到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当年兑付,达不到5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付,累计2年兑付额度仍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兑付。 | 市科技局 8132103 |
2 | 减税降费类 | 免收登记费 | 金融、房地产除外的企业 | 对咸宁市范围内所有企业(金融、房地产除外)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市资建局 8126502 |
3 | 减税降费类 | 降低诉讼费 | 破产企业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按照每件100 元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 市中院 8159306 |
4 | 减税降费类 | 全面取消供水供气不合理收费 | 适用全市城镇内所有有供水供气接入需求的企业 | 取消供水供气环节相关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市住新局 8131382 市发改委 8895101 |
5 | 减税降费类 | 全面取消供水供气不合理收费 | 适用全市城镇内所有有供水供气接入需求的企业 | 取消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相关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 市住新局 8131382 市发改委 8895101 |
6 | 减税降费类 | 全面取消供水供气不合理收费 | 适用全市城镇内所有有供水供气接入需求的企业 | 取消建筑区划红线内相关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 市住新局 8131382 市发改委 8895101 |
7 | 减税降费类 | 全面取消供水供气不合理收费。 | 适用全市城镇内所有有供水供气接入需求的企业 | 取消计量装置及检定收费。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应履行强制检定职责,严禁收取供水供气计量装置的强制检定费用;供水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供水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应安装符合规定的结算计量装置,落实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维修更换和到期轮换等要求。严禁向用户收取水气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安装的计量装置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及责任事故的,计量装置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 市住新局 8131382 市市场监管局 8137576 |
8 | 减税降费类 | 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所有参保企业 |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 市人社局8235905 |
9 | 减税降费类 | 就业抵税政策 | 吸纳脱贫人口的企业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聘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减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27 市税务局 8265126 |
10 | 金融扶持类 | 贷款贴息 | 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 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商业银行所取得,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10 |
11 | 金融扶持类 | 贷款贴息 | 符合条件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 | 从湖北省内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 市农业农村局 8202890 |
12 | 金融扶持类 | 质量贷 | 纳入“鄂融通”平台市场主体 | 鄂质贷”企业名录库的一、二、三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分别可达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放款银行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合作银行以信用方式为主给予企业贷款支持。 | 市市场局 8138392 |
13 | 金融扶持类 |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补助 | 进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单位 | 对贷款人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商标、专利评估费用和首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14 | 金融扶持类 | 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政策 | 小微企业 | 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开户证明文件,快速开立功能相对简单的基本存款账户,以满足其开业基本结算需求。 | 市人行 8158004 |
15 | 金融扶持类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企业再贷款政策 |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企业 | 2024年4月,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具体到咸宁有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8家)。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发放贷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科技创新方面,由科技部、工信部提供;二是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由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提供。人民银行对于21家金融机构机符合要求的贷款,予以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企业除了可以享受低利率的贷款,还能享受到贷款贴息(贴息政策由财政部门解读)。政策实施期为2024年4月直至额度用完。 | 市人行 8158035 |
16 | 金融扶持类 | 融资担保费率优惠 |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 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及纳税的,符合《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的市直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机构按年化0.5%优惠费率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 | 市政府办 8126972 |
17 | 金融扶持类 | 政府采购中标贷款 | 咸宁市政府采购中标企业 |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直接将资金支付到银行还贷。 | 市财政局 8273643 |
18 | 金融扶持类 | 应急纾困基金支持 | 咸宁市应急转贷企业 |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或者合作银行提出转贷申请。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和其合作银行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信用状况、银行授信、放款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双方要对风险作出独立研判。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在落实相关风控措施后要及时提供转贷资金。 | 市财政局 8273693 |
19 | 就业创业类 | 见习补贴政策 | 设立见习岗位、招收见习人员、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 | 对招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市人社局8235567 |
20 | 就业创业类 |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s。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50%给予财政贴息。 | 市人社局8235376 |
21 | 就业创业类 |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 创业就业人员 | 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 市人社局8235376 |
22 | 就业创业类 | 企业社保补贴政策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对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一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市人社局8235365 |
23 | 就业创业类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的参保企业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 市人社局8235359 |
24 | 就业创业类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 吸纳脱贫人口或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含返贫监测对象)或退役1年因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市人社局8235362 |
25 | 就业创业类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 吸纳脱贫人口或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 | 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和个人各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市人社局8235362 |
26 | 就业创业类 |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 招用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 市人社局8235359 |
27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文化产业奖补 | 咸宁市文化企业 | 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资金结余管理等流程办理。 | 市财政局8273668 |
28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 | 所有企业 | 推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鼓励优质科技成果来咸落地转化,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 市科技局 8132109 |
29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8132105 |
30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 科技型企业 | 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入选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 市科技局 8132105 |
31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 企事业单位 |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8132105 |
32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 市科技局 8132105 |
33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 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8132332 |
34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8132332 |
35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 | 市级科技特派员 | 对选聘为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 市科技局 8132112 |
36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 | 企事业单位 | 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 市科技局 8132109 |
37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充分发挥物流园区集聚功能。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或者租用符合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者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等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自入园年度起,每年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到1.6亿元之间(含1亿元)、1.6亿元至2亿元(含1.6亿元)、2亿元以上的(含2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 | 市交通运输局8256766 |
38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支持物流企业联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咸宁本土中小型物流企业为实现特定物流目标,通过签署合同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信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期物流伙伴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者契约联合,结成较为稳定的集约化物流组织的,上年营收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幅20%以上的物流企业联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市交通运输局8256766 |
39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引进头部物流企业。聚焦“三大领域七大业态”,突出头部企业引进培育力度,积极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物流企业落户咸宁。对在咸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且连续正常运营两年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8256766 |
40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加速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引导物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3A、4A、5A级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且正常经营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45万元、60万元,对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国家A级或者国家星级物流企业,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 市交通运输局8256766 |
41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大力培育规上物流企业。对咸宁市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新增入规统计平台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本市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年在统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平台正常报送数据的规上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运企业根据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或者较上年度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排名全省前50位的企业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 市交通运输局8256766 |
42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推动物流企业装备升级。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物流企业或者邮政快递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等物流设备(不含运输车辆),按照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市交通运输局8264466 |
43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支持拓展零担物流专线。鼓励依法在咸设立的物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辟零担物流专线,对首家新增始发地为咸宁到其他省市的零担专线,且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企业,按照其新增专线当年年度经营收入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条新增专线最多申领两个年度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8264466 |
44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推动绿色配送发展。鼓励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发展,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纯电动货车,经由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创建区内年运营满6000公里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 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划分,每年每车奖补金额分别为0.6万元、0.8万元、1万元、1.4万元,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高享受两年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两年扶持政策奖励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重复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8264466 |
45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加速推动中重型物流运输车辆新能源化。鼓励物流企业使用中重型新能源货车(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货车)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中重型新能源货车(不含重型自卸半挂车),且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信息平台监管的,自车辆平台注册登记起在咸宁市域内年行驶里程达1.2万公里(含1.2万公里),按照中重型新能源货车每年分别给予2.5万元、3.5万元运营补贴,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高享受两年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两年扶持政策奖励的中重型新能源货车,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重复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8264466 |
46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 物流企业 | 大力促进物流从业人员就业。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我市新增就业岗位30个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新增岗位稳定用工满2年以上(含2年)的,由财政资金按照其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新增岗位人员所缴社保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市交通运输局8264466 |
47 | 资金奖补类 | 文艺精品创作奖补 | 咸宁市文化企业 | 对咸宁市内符合条件的文艺作品实行创作性、奖励性扶持。按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审核公示等流程进行申报拨付。 | 市财政局8273668 |
48 | 资金奖补类 | 质量标杆 | 导入“中国质量奖评定标准”市场主体 |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市场局 8138392 |
49 | 资金奖补类 | 质量标杆 | 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市场主体 | 对新获得“湖北精品”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 | 市市场局 8138392 |
50 | 资金奖补类 | 驰名商标奖励 | 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 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4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51 | 资金奖补类 | 地理标志奖励 | 新获地理标志的单位 | 对新获核准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业协会(学会、中心),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52 | 资金奖补类 | 知识产权转让补助 | 接受知识产权转让的企业 | 对市属企业接受国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让的,给予成交金额20%的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53 | 资金奖补类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 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54 | 资金奖补类 | 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奖励 | 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单位 | 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55 | 资金奖补类 | 国家或省级专利奖奖励 |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单位 |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8138771 |
56 | 资金奖补类 | 标准研制与标准化项目奖励 |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通过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承担单位、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 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奖励2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奖励10万元;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项目奖励5万元;市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奖励1万元;创建国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奖励15万元;创建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奖励10万元;创建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奖励5万元;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奖励20万元。(说明:需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8131609 |
57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年度生产性设备和研发检测类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 | 市经信局 8256062 |
58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加快推进5G、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厂广泛应用,实现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智能化、工厂运营管理现代化。对获批省级5G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上云标杆、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试点示范等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继续实施企业智能化制造数字化转型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对市级示范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统筹省、市、县(市、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对全市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行业的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改造的,给予一定奖励。 | 市经信局 8256062 |
59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绿色转型。推动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对标能效标杆水平开展节能降耗、绿色低碳改造,对获批省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 市经信局 8256062 |
60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批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级独角兽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个人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十倍(含)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的5%给予奖励。 | 市经信局 8256062 |
61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进规稳规。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小进规、新进规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进规后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增速均保持在10%(含)以上且总量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稳规”奖励5万元。 | 市经信局 8256062 |
62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湖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 市经信局 8256062 |
63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扶持类政策 | 全市工业企业 |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选派的市级“科技副总”,分批次给予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对获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 市经信局 8256062 |
64 | 资金奖补类 |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全市文旅企业 | 对首次评定为金桂级、丹桂级、月桂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评为金桂级的旅游民宿,优先推荐旅游民宿国家等级评定。 | 市文旅局8262556 |
65 | 资金奖补类 |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全市文旅企业 |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 市文旅局8262556 |
66 | 资金奖补类 |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全市文旅企业 | 对“香城泉都伴手礼”大赛暨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意大赛获奖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 市文旅局8262556 |
67 | 资金奖补类 |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全市文旅企业 | 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荣获全省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 市文旅局8262556 |
68 | 资金奖补类 |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全市文旅企业 | 根据年度接待外市团队游客人(次)数总量、外市团队游客过夜天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对综合排名全市第1位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全市第2至3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全市第4至6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 市文旅局8262556 |
69 | 资金奖补类 |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 全市文旅企业 | 对首次评定为5A、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市文旅局8262556 |
70 | 资金奖补类 | 购房补贴政策 | 市区企业 | 所有在咸企业员工在咸市区购房均可享受购房补贴优惠。城区户籍人口购房补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城区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对于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的,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本通知所指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的户籍人口。 | 市住新局8131363 |
71 | 资金奖补类 | 购房补贴政策 | 市区企业 | 所有在咸企业员工在咸市区购房均可享受购房补贴优惠。非城区户籍人口购房补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城区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鼓励老年人来咸安家养老,前款非城区户籍(包含咸宁市以内及咸宁市以外)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前述补贴基础上每套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本通知所指非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以外的户籍人口。 | 市住新局8131363 |
72 | 资金奖补类 | 购房补贴政策 | 市区企业 | 所有在咸企业员工在咸市区购房均可享受购房补贴优惠。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两孩、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多孩家庭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每套3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贴。 | 市住新局8131363 |
73 | 资金奖补类 | 购房补贴政策 | 市区企业 | 所有在咸企业员工在咸市区购房均可享受购房补贴优惠。人才购房补贴。对在咸首次就业、创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咸建发〔2023〕39号)文件规定分别给予专科生2万元、本科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购房补贴。 | 市住新局8131363 |
74 | 资金奖补类 | 奖补大学生就业政策 | 市直吸纳大学生就业企业 | 咸宁市直35周岁以下(博士可放宽到40周岁)在咸首次就业参保(不含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办理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未断缴的,博士研究生补贴1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补贴8000元/人/年;“双一流”大学本科生补贴5000元/人/年;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补贴3000元/人/年;专科生补贴1500元/人/年。 | 市人社局8236009 |
75 | 资金奖补类 | 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 船东或者航运公司 |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内河依法从事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实施补贴,并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1000元/总吨,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500元/总吨,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2200元/总吨。 | 市交通运输局8270263 |
76 | 资金奖补类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城市客运经营者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为农村提供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分别统筹使用,省级统筹部分不高于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20%。农村道路客运省级统筹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每年根据各地“全域公交县”创建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成功的“全域公交县”给予奖励。扣除省级统筹部分后,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按照2020年各地实际补贴资金权重,结合乡村振兴县域类别,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市县统筹使用。 | 市交通运输局8898522 |
77 | 资金奖补类 | 返乡下乡创业 | 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创业园区、孵化实训基地 | 全省竞争性分配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1000万元;通过竞争纳入支持范围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10 |
78 | 资金奖补类 | 引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 秸秆还田、收储运主体 | 省级按要求选定重点县和秸特色模式县, 重点县补助500万元/处,特色模式县补助200万元/处。县级按照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不超过50元/吨、处理还田不超过20 元/吨的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补助,丘陵山区根据实际收储运难度可将补助标准上浮10%以内。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09 |
79 | 资金奖补类 | 动物疫苗先打后补 | 规模养殖企业 | 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财政直补。 | 市农业农村局 8210663 |
80 | 资金奖补类 | 粮油生产保障(油菜生产) |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 按照亩平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油菜播种环节,通过政府采购提供种子、肥料、药剂等生产物资和机械化(人工)作业服务。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53 |
81 | 资金奖补类 | 粮油生产保障(大豆生产) |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 按照亩平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每亩150元,省级财政资金每亩5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豆、玉米播种环节,通过政府采购提供种子、肥料、药剂等生产物资和机械化(人工)作业服务。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53 |
82 | 资金奖补类 |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 | 主要为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含养殖企业) | 测算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测算各环节补贴模式,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主体,可根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 | 市农业农村局8256159 |
83 | 资金奖补类 | 种业创新发展 | 从事水稻、油菜品种研发应用推广的种业企业 | 根据水稻、油菜品种在省内年度新增推广面积进行补助,每亩不超过30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8256159 |
84 | 资金奖补类 | 种业创新发展 | 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 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8256159 |
85 | 资金奖补类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购置者(含农业生产个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2024-2026年常规补贴涵盖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动态调整;实施“一机一码”管理,要求补贴极具生产及购置日期在证书有效期内;简化“自主购机、县级审核、直补到卡”申领流程,加强风险防控。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65 |
86 | 资金奖补类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相关农业服务主体 |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市农业农村局8202875 |
87 | 资金奖补类 | 桂花产业扶持 | 全市桂花企业 | 对全市桂花相关企业进行扶持,包括:标准化桂花基地建设、桂花产业科技创新、桂花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桂花生态之城、文化之城、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人才引进和知识产权创造、提升桂花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强化项目和金融支持、桂花产业创新发展。 | 市林业局 8138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