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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方案】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16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和《湖北省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鄂知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鄂知发〔202130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建立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效能,为我优化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拓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

多途径通过咸宁政务网站、云上咸宁政务新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条件、程序、管辖、时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积极打造本地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一事联办”机制,充分发挥12345、12315热线作用,畅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和受理渠道,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告知宣传本地区行政裁决渠道。依托已形成的“1+5+N”多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即“1”个市民之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5”个县(市)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N”个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全市86个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工作站设立行政裁决宣传窗口,为权利人提供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

(二)探索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范化管理

对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南》,研究出台《咸宁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与审查、证据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程序。对行政裁决请求做到应受尽受、应办必办、及时办理。依法履行现场调查、勘验等职责,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且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强化案件办理和案卷管理,规范办案主体、事实与证据认定、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对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推动行政裁决工作公开透明。

(三)优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模式

探索行政裁决案件简案快结和繁简分级办案模式,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批立案的行政裁决案件,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由基层站所组成合议组,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书面答辩和质证意见,以立案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专利侵权纠纷疑难、复杂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办理。

(四)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

强化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调解裁决结合、裁决诉讼对接机制。落实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效能。通过与省内外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深化信息共享、联合取证、结果互认、协助执行等,实现行政裁决协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层专业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行政裁决队伍专业化建设,在各基层站所培养1~2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业务骨干担任行政裁决专职人员。实施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轮训,通过分级分层培训、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等方式,提升行政裁决队伍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专利侵权区域易发性及类型化特点,在案件较为集中、办案量较大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参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受理、侵权线索收集、排查及取证、调查、送达等工作。

(六)减轻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当事人举证负担

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前请求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提供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证据的,经请求人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抽查检验等方式协助请求人调取证据,减轻请求人举证负担。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

三、工作保障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市场监管系统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规范高效为导向,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二)加强基础保障

各单位要明确承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部门,专职办案人员不得少于3人。要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软硬件保障,依照相关规定,配备交通、通信、摄像等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庭建设,规范行政裁决案件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