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1.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请求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涉嫌侵权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等。比如:
(1)被控侵权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例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购销合同、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等。
(2)与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相关的证据。如从市场上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
(3)其他证据。如其他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取得的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证据。
(4)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侵犯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为证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自己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可以提交被请求人的产品和/或其产品说明书、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4.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6.请求书填写范例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请求人名称要与机构信用信息一致;被请求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被请求人应为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填写范例是:“张三,某化妆品店业主。”
(3)请求事项: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的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名称为“XXX”专利权的行为,请求人主张哪几个权利要求,载明名称为XXXX、型号为XX的被控产品侵犯了专利的哪几个权利要求。
(4)事实与理由:
【发明、实用新型】(描述侵权事实;明确主张权利要求X,被控产品与专利进行对比,指出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所主张权利要求X的保护范围;法律依据等)
范例:请求人于X年X月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名称为“XXX”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授予专利权并颁发证书,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X年X月X日,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处购得名称为XXXX、型号为XX的被控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设计专利公报公告了请求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X为:(详细描写本案所主张的权利要求X)。
名称为XXXX、型号为XX的被控产品,(详细描写其技术特征)。经比对,该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外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给请求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局请求处理。
【外观设计】(描述侵权事实;被控产品与专利进行对比,指出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所主张权利的保护范围;法律依据等)
范例:请求人于X年X月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名称为“XXX”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授予专利权并颁发证书,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X年X月X日,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处购得名称为XXXX、型号为XX的被控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公告了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七幅照片,分别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构成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简要说明为: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XXX;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XXX;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产品形状和图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立体图。从主视图结合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简要说明可见:(详细描写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
名称为XXXX、型号为XX的被控产品,(详细描写其外观设计特征)。经比对,该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给请求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局请求处理。
(5)请求人签章:请求人或代理人为自然人的,请用黑色墨水笔签名;请求人或代理人为机构的,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用黑色墨水笔签名后盖机构公章。在右下角填写日期。
7.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实施主体和范围提交立案请求材料至相应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结案方式有:作出行政裁决、调解、撤案等。认定侵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人提出的撤案请求而结案,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请求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伪造、转移、毁灭证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5.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6.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方法的生产操作过程、场所布置情况进行视听证据保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就专业性问题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或提供咨询。委托鉴定前,鉴定材料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范围。
1.《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来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撤销案件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制作行政裁决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3.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4.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5.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