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高新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咸宁市统一标准地址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全市范围内开通标准化地址登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开通标准化地址登记服务,旨在通过统一地址命名规则、建立标准地址信息库,实现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的标准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此举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促进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并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二、改革目标
依托咸宁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实现与我市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的衔接和运用,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登记改革模式,申请人在申报经营主体登记时,应用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注册地址。通过标准化地址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中的运用,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促进经营主体加速发展,实现部门间地址数据规格一致、互联互通、同步更新,提升社会治理的资源汇聚、协同联动、共享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三、适用范围
(一)行政区域范围。咸宁市范围内。
(二)经营主体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三)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范围。已纳入咸宁市标准地址信息库内的标准地址均可作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对象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标准化地址命名规则。标准化地址将按照省、市、县(区)、地名(城镇是街路巷,农村是村屯)、门牌号、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的规范表述进行命名。
(二)标准地址信息库建设。整合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现有的地址数据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地址信息库,实现地址信息的空间化、唯一化、编码化、统一化。
(三)标准化地址申报与承诺制。经营主体在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时,应使用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进行申报。申请人只需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即可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报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局要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提供虚假承诺和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诚实守信、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一)各县(市、区)局要及时把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各有关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二)各县(市、区)局要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及时处理企业和社会群众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
(三)各县(市、区)局要依法查处经营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及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各县(市、区)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责,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落实审批及监管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化地址登记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操作流程,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系统建设。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标准地址信息库和标准化地址申报系统,确保经营主体能够便捷地进行地址申报和登记。
(三)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标准化地址登记服务的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分管局长为组长,科信中心注册许可科、信用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实现标准地址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中的应用。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地址登记服务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推进落实。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局要加强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改革释放制度红利。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各地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注册许可科反馈。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