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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帮扶车间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3-07-28

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北省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政扶发〔2020〕2号)文件精神,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大帮扶车间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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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帮扶车间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进一步加快全市帮扶车间(扶贫车间)发展壮大,加强帮扶车间管理,根据《湖北省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政扶发〔2020〕2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标准与程序

帮扶车间是建在乡、村,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的生产车间或场所。

()认定标准。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原则上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30%以上(不少于5人);鼓励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连续就业3个月(含)以上;车间运行规范,不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

()认定程序。①村级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帮扶车间由建设主体通过所在地行政村向所属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宁市帮扶车间认定申报表》。乡镇审核。乡(镇)对行政村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并在车间所在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县级审定。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认定标准,通过评审会、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帮扶车间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帮扶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无异议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报市乡村振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

二、日常管理

(一)动态管理。各地乡村振兴局要每季度对已认定的帮扶车间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跟踪管理,及时对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帮扶车间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完善,相关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出现逻辑错误对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带动脱贫人口就业人数较少或吸纳脱贫人口比例和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帮扶车间,要及时取消资格,并在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更新。

(二)分类处置。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帮扶车间因经营不善被关停的,可改建为乡村公共场所,不能造成资源浪费。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取消帮扶车间称号后,停止享受帮扶车间扶持政策。

三、支持政策

(一)吸纳务工奖补。奖补条件:对成立1年以上(计算时间为申报奖补之日起向前推12个月)当年吸纳农户就业15人以上,其中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5人以上每人年收入不少于6000元的帮扶车间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从当年各级衔接资金中列支。奖补标准:每县每年根据当地备案帮扶车间30%比例确定年度奖补数量。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奖补帮扶车间业主,年每个帮扶车间奖补不超过2万元。享受本政策的帮扶车间两年之内不重复享受。验收要求:验收必须提供劳务合同、工资银行拨付流水、车间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并落实公示公开制度。

(二)项目奖补。奖补条件:对已认定的2年以上帮扶车间项目,当年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10人以上且每人年收入不少于6000元车间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从当年各级衔接资金中列支。奖补标准:每县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地备案帮扶车间20%的比例确定奖补项目数量,不足10个的按1个计算。每个帮扶车间项目按5万元10万元奖补给所在村集体。验收要求:验收必须提供劳务合同、工资银行拨付流水、车间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并落实公示公开制度;享受本政策的帮扶车间两年之内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使用要求:奖补项目必须按《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要求入库后,并组织实施。奖补项目资金必须以村委会折股量化形式投入帮扶车间,具体受益标准及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和湖北省衔接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要求确定。

(三)优秀帮扶车间奖补。奖补条件:对已认定2年以上的帮扶车间,车间当年吸纳20名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业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1000元的车间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从当年各级衔接资金中列支。奖补标准:每县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地备案帮扶车间10%确定奖补数量,不足3家帮扶车间的不予奖补310家帮扶车间的安排1个名额。每个车间奖补10万元标准奖补帮扶车间业主。验收要求:验收必须提供劳务合同、工资银行拨付流水、车间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并落实公示公开制度;享受本政策的帮扶车间年之内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使用要求:奖补资金必须用于生产发展,包含原料购买、设备添置、厂房建设等。获得扶持车间提供相应使用票据后,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发放奖补。

本办法确定的扶持政策项目同年度不重复享受,且奖补资金必须符合《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要求。

四、其他

()本意见未尽事宜,以《湖北省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政扶发〔2020〕2号)为准。

()关于加大帮扶车间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