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高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质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第78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做好审查机制衔接。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事前审查制度,各单位应健全内部审查机制,鼓励建立统一的审查机构,推动两者有机衔接,提高审查效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在征求意见等环节可以合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做好会审流程衔接。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起草单位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后,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会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起草单位提交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形成会审结论。起草单位根据会审情况,对政策措施进行完善后提交审议或出台。
三、强化审查环节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缺少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对未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在法审意见中明确指出,并提出补正相关程序的意见。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各地各部门报送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凡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备案登记。
四、强化考核评价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内部审查机制、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政策措施审查质量、公平竞争审查系统应用等内容,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化水平。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