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高新分局、执法支队:
为深化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工作部署,市局决定于2024年8月-12月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竞争并重,坚持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聚焦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网络市场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切实维护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查处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旅游、外卖等涉及民生领域行业经营者在网络平台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或者以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直播带货或其他经营活动中,虚构交易额、成交量等经营数据信息,或者虚构收藏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或者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等互动数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等关键词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生活服务平台以及短视频平台等搜索关联,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重点查处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网络代称、APP图标等作为自己的网络元素,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实施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强制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重点查处经营者或“黑灰产”组织,通过第三方测评机构、“差评师”、“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通过对竞争对手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发布虚假测评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五)重点查处经营者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组织,通过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平台惩罚机制、恶意短期内批量下单不付款或者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拒绝收货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查处经营者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通过屏蔽、不当干扰产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各地各单位要突出重点、分阶段有序推进,专项执法按三个阶段开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线索摸排(8月—9月)。要加大线上线下线索摸排力度,加强对电商平台日常监测,综合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12345热线、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网络舆情、公众留言等多种渠道,收集摸排一批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线索,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整改,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
(二)集中治理(9月—11月)。要对核查收集摸排的违法线索建立台账处置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开展核查处置。要加强案件查办,坚持有案必查,根据本方案任务要求认真组织查办一批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三)宣传总结(11月—12月)。要注重总结宣传专项执法工作经验做法和执法成效,及时梳理、适时曝光一批适用《规定》查办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扩大宣传声量,提升震慑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规定》旨在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做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二)积极摸排线索。要结合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和“你拍我查”活动,加大线上线下线索摸排力度。突出中秋、国庆、“双十一”、“双十二”等重点时段,加强对电商平台的日常监测,综合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网络舆情等渠道,收集摸排一批违法线索,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三)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监管执法和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一批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规定》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衔接,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经营者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并于每月18日前通过内网邮箱将统计数据表报送市局,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执法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包括案例简介和处罚决定书等)。
联系人:肖潇,电话:18171880522。
附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工作统计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