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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评估结果的公示

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30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324号)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积极发挥牵头单位职责,围绕清理重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对2022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清理,梳理现存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共计303份,其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8份,拟废止5份,拟修订3份,现将清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序号

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1

市商务局关于《推广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支持政策

其他政策措施

拟废止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该文件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共同配送车辆,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通过时间为准,五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咸安区、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条设置不合理的退出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2

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咸安政规〔2022〕1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修改

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该文件第四条“对符合园区产业引进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成长性好、通过培育有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在咸安经济开发区落户、并在租赁厂房内设备投资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且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对租赁厂房给予前3年租金全免,后2年租金减半支持。”上述规定要求落户咸安经济开发区,且与税收挂钩,排除了未在咸安经济开发区落户但在咸安投资的市场主体以及税收未达到要求的市场主体,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第十五条第(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相挂钩”规定。

3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9〕7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废止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该文件第六条“优先采购本县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纳入本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安排不低于30%比例采购本县文化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县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发布我县文化企业名录。”,上述规定直接通过优先采购、鼓励、以及30%比例进行限定购买本地文化企业产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规定。

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油茶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函〔2022〕12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废止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该文件内容“经保险公司自愿申请,县政府确认经营资质及能力,全县油茶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承办”,上述规定限定承办机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5

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意见(隽政发〔2022〕4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废止

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该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工业企业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年实际纳税达到100、200、300、400元/年/平方米的,分别按厂房租金的40%、60%、80%、100%予以扶持”。上述规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6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咸政规〔2017〕8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修改

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该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建项目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在本地实缴税款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将税收与奖励挂钩,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2.该文件第六条“……对咸宁市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和建筑装饰装修五强企业免收工资保证金……”,上述规定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异化政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7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修改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该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发布我市文化企业名录。”,上述规定通过优先采购、制定文化企业名录方式,帮扶本地文化企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8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崇政发〔2022〕6号)

其他政策措施

拟废止

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该文件规定“对在本县设立的外资工业生产企业,在享受内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实行投资奖励。”上述规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