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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咸宁市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08

2023年,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一批案件予以曝光。

1.咸安区某公司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投诉举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面包,产品外观及内部产品与举报人生产的一款面包,在包装大小、颜色、装潢图案相似,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产品为举报人生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医药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乳杆菌冻干粉固体饮料,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有“国药集团 同济堂”等字样及图案引人误以为当事人销售产品为中国医药集团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使用“国药集团”商标字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

3.某乳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两款乳酸菌饮品外包装标有“百分百有奖 快来扫扫”等内容,但通过扫二维码页面,页面显示的转盘奖品有“微信红包、电压力锅、神秘大礼包、感谢参与、电动婴儿推车”等中奖内容,点击页面内的活动规则显示“活动说明,此活动为概率中奖,奖品数量有限,祝您好运!”等内容,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奖品数量、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某餐馆虚假宣传野生动物案

根据《关于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及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安排,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食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店菜单上标注“特别推荐 红烧野甲鱼 农家烧野生桂鱼 野生杂锅鱼 98元 野生桂鱼汤108元/斤”等内容,现场检查其鱼池、食品存储区未发现有上述菜单标注的野生鱼类水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加工制作上述野生鱼类的使用凭证。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点单,将从本地市场购进桂鱼、胖头鱼、甲鱼等人工养殖水产品以野生鱼类为噱头进行宣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通城县某公司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商品房营销中心现场沙盘展示区,对部分楼栋标注售罄字样。经对销售记录、房产备案记录进行调查,展示的楼盘并未销售完成,当事人以“售罄”字样进行虚假宣传,刻意夸大宣传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赤壁市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赤壁市市场监管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门店销售医美集系列产品,产品外包装标示产品适用于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护理的人群及产品备案凭证号、生产备案凭证号等、正面包装上还印制有“驱蚊、金银花图案”等内容。通过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查询,该产品备案信息表中产品预期用途内容为“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未提及“金银花”“驱蚊”的成份和性能。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均未检验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宣传的“金银花”“驱蚊”的成份和性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通山县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门店销售的某款冷藏柜,在资料袋内的宣传册上标有:中国厨都十大品牌、美厨厨具、中国商用厨具著名品牌、中国厨都金牌产品等宣传图片,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产品所获荣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