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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宁市财政局、咸宁市商务局 时间:2023-09-14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全省工作部署,现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单位行政行为,防止越权行政和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12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含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三、清理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9月上旬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9月中下旬)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重点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结果和历年增量政策措施目录,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三)整改完善阶段(2023年10月上旬)

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逐一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存在违反审查标准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违反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报送阶段(2023年10月下旬)

本次清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全部录入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2023930日前报送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20231031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各部门同时报送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电子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力量,明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二)强化主体责任。要压实政策制定机关主体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协作。各地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考核。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内部审查机制,鼓励由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严格按程序、按标准统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落实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加强对政策措施数据的分析,加强智慧监管。

人:吴玲霞         电话:15807242321

电子邮箱:840313127@qq.com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情况统计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商务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话:               填表日期:         

序号

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填表说明: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