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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28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高新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摊贩和商场超市现场制售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备案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2.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4.应当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

5.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7.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商超现场制售应当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取得健康证明;

3.食品操作区域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相互分开;

4.应当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禁止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原料。禁止以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5.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6.应当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7.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8.现场制售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温度要求的保质期应当以小时计;

9.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把食品经营准入关

(一)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未经登记的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商超现场制售

1.没有独立经营主体资格类的许可对于没有独立经营主体资格类现场制售行为。主要指商场超市内现制现售行为,其主体资格为商场超市,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可按照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进行许可。

2.有独立经营主体资格类的许可对于独立经营主体资格类现场制售行为。主要指部分蛋糕店、熟食加工店,所有饮品店以及所有前店后坊形式类经营行为,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按照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制售进行许可。

3.对于制售分离类主体资格的许可对于制售分离类生产经营行为。其生产加工点一律按照小作坊登记管理;食品销售点主体业态一律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可按照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进行许可。

三、严格制售食品行为监管

(一)强化对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督促食品摊贩和商超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防止患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强化对食品原料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食品摊贩和商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禁止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原料;督促经营者严格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过程管理,保持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严格对经营区域和设施设备、加工工具进行消毒清洁,加强废弃食品原料、产品管理,建立日常消杀计划及记录,建立和执行现场制售食品的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以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强化对加工制作过程监督检查

1.重点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干净整洁,清洗消毒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餐具用具是否干净整洁并在清洁区域内存放,从业人员是否着工作服、戴发帽、口罩,厨废弃物盛放容器是否干净整洁清洁、带盖、无异味,是否设置防蝇灯、防蝇帘、防鼠板等。做到巡查能到位、问题能发现、隐患能消除、违法有查处。

2.食品制售场所不得兼用于人员居住,要保持干净整洁,并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冷藏冷冻设备设施温度(冷藏:0~8℃;冷冻:-12℃以下)符合规定要求。无生熟混放,无食品原料随地堆放,无切配工用具混用。食品添加剂按照“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管理使用。从事直接入口人员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冷荤类食品制作应在专间或冷食柜内进行。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工具。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对食品摊贩和商场超市现场制售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宽松软”,一经调查核实,将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实施“最严厉的处罚”。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持有虚假健康证的、“三防”设施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商场超市现场制售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单位整理2021—2023年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监管资料(监管记录、照片每年不少于3份,简报不少于1份),11月10日前打包发至市局食品经营科,好的做法请随时报送。联系人:王紫薇,电话:0715-8138820,邮箱:317975145@qq.com。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