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高新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当前和暑期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未成年人饮食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系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校园及周边涉酒经营商户专项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进一步督促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力度,严格执行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的规定,禁止食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售酒。同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当前和暑期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工作。
二、排查时间
2022年8月1日至8月30日
三、排查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内区域。(指校园围墙或围栏外延直线距离200米以内)
(二)排查对象
校园及周边的涉酒经营商户
(三)工作内容
1.检查进货查验情况。检查涉酒经营商户索要进货凭证等情况,对无进货凭证的酒品,责令下架整改,逾期不改,进行查处。
2.检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语张贴情况。要求所有涉酒经营商户必须增强“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经营意识,并在店堂显著位置张贴“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标语。
3.积极开展“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宣教活动。积极与学校联办酒品安全宣传栏,采取酒品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进课堂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酒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不饮酒、不酗酒,提高在校师生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的能力。把“未成年人禁酒”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未成年人禁酒”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4.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涉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食品经营者,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凡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要及时查处取缔,并反馈相关人员和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作为我们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开展这些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执法合力。开展校园及周边涉酒经营商户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重,各地应加强与文明办、综治办、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任务。
(三)动员社会力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对涉酒经营商户进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经营盈利与社会责任、经营道德的关系。加大对学校及周边商户、广大师生等群体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上报情况。各地要及时报送反映工作的信息,同时结合部门实际,归纳总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一些好办法、好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请各地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送校园及周边涉酒经营户专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总结及图片到市局。
联系人:唐楠 联系电话:18671500680
附件:校园及周边涉酒经营户专项排查情况统计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校园及周边涉酒经营户专项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 | 户次 | |
其中:1.食品经营户 | 户次 | |
2.餐饮经营户 | 户次 | |
张贴警示标语 | 份 | |
下达责令整改 | 份 | |
已完成整改 | 家 | |
取缔无证经营户 | 户 |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查处违法案件 | 件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
分发宣传资料 | 份 | |
新闻报道 | 篇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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