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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6-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署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1000/件给予奖励,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体,按照1000/件给予补助。

二、鼓励支持参评专利奖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按照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三、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或者《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的专利,按照1000/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对我市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转让并实施1年以上的,按照转让成交金额2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年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

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商标品牌提升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名称地理标志只奖励一次。

七、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不超过10万元。

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对代理我市发明专利且当年获得授权100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未满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备案)满1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不含外观设计专利)100件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每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已为该机构或者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九、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每年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贴。

本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中涉及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补助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措施中,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注册(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奖励适用于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奖补仅适用于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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