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音频、文字解读】《“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工作目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培育、塑造湖北质量品牌,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实施“中国精品”培育行动。《“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30号)提出“实施优质制造工程,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培育一批高端品牌”。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质量发展工作要点》部署“提升中国品牌国际化水平,探索开展‘中国精品’培育行动,率先在部分领域培育一批优秀品牌,打造中国品牌的精品形象”。《湖北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62号)要求“构建湖北名优品牌建设体系机制”。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2年5月,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广泛征求省质强委有关成员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方面意见,共收集意见36条,采纳21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9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公平竞争及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审查,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呈送省政府。2022年11月8日,省政府批复同意。2022年11月18日,《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7章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湖北精品”的定义和认定工作原则、频次、程序等。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要规定“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职责分工等。第三章申报条件,主要规定申报“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况。第四章认定实施,主要规定“湖北精品”认定的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推荐申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与授牌发布、标识使用等。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获得“湖北精品”认定主体的义务,认定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抽查,“湖北精品”认定撤销,以及对参与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廉政纪律等方面的要求。第六章保障激励,主要明确对“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经费保障、激励引导、结果应用等方面的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有效期和解释机构等。
四、 “湖北精品”认定组织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负责“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的统筹谋划、规则制定、综合协调和指导、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湖北精品”认定申报条件
《办法》规定,按照产品、服务、工程,分别对申报“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报“湖北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应有3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湖北精品”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和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程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六、“湖北精品”认定实施程序
《办法》规定,“湖北精品”认定实施包括推荐申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与授牌发布等工作程序。市场主体申报时应对照《办法》和“湖北精品”认定通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通用要求和其他相关细则、办法、标准另行发布),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据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开展对标达标评价,根据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或检查,组织专家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提出预选名单,“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确定认定名单,并向认定的市场主体授牌、发放认定证书,面向社会公告。
七、“湖北精品”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实行检查和监督抽查。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每年按《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开展1次全面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产品、服务及市场主体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湖北精品”有关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实施联合监管。
八、“湖北精品”保障激励
《办法》规定,“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各地各部门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组织给予政策、资金激励,支持各市州参照《办法》开展地方精品培育工作。鼓励社会有关方面对“湖北精品”开展宣传、推介等工作,并将“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