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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来  源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

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四、《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

《规则》正文共二十七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行使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

五、《规则》对罚款处罚幅度如何规范?

对罚款处罚的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的罚款幅度作出规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情况下,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较高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确定。

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时,不再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总局《指导意见》“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罚款;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上限值的7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70%以上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

六、如何适用处罚种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从轻处罚不得减少法定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清退、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七、什么情形下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八、什么情形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什么情形下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如实陈述市场监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

(三)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的其他情形。

十、什么情形下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十一、什么情形下可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伪造、隐匿、损毁、毁灭证据,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致使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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