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2-3637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 办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牵头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设施建设;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统一受理和分办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市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办理工作。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指导、督促、协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多样化公开方式,以便于公众查阅取得,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办理要求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应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分工、联系方式和投诉咨询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
(三)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规划、重点工作及执行情况。
(四)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五)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有关信息。
(六)本级制定的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等重大监管政策信息及解读信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会议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市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市局网站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信息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或废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公开办,同时将原信息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除市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市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例》等法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2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必要时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批示,并及时转交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承办。承办科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其他相关科室(单位)会办的,牵头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联系办理;如认为不应由本科室(单位)答复的,应在收到转办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依据和办理建议,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退交办公室。
(三)审查。承办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并交由市局分管负责人审签。对拟公开的重大事项,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四)答复。办公室根据科室答复意见,在法定答复时限内,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答复文件、寄送单据、电话录音等答复证据应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向市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市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以市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均由牵头起草科室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拟公开信息需明确认定来源、属性,确保属于公开范围且不涉密、不泄密。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市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市局主要负责人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根据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财务、机构人员、市场监管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市场监管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条 各科室(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秘密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原承办科室(单位)会同保密主管机构负责向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章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须经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三十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单位)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三十二条 有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正确引导舆论。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市局年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开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