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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3619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要求,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统一裁量尺度,避免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总局、省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制作过程

我局于20232月启动了起草工作。通过多方调研,对相关法律规范逐条整理,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专家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基准》。

三、整体框架

《裁量基准》由裁量指南和裁量标准两部分组成,裁量标准主要划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公平竞争管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管理价格监督管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17个大类,涉及行政处罚事权480项。

四、主要内容

裁量指南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适用原则以及具体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主要包含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5个部分。适用情形在裁量指南中作出统一规定,不再纳入标准内容。裁量阶次原则上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4个等级。

(一)违法行为:指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

(二)定性依据:指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条款。

(三)处罚依据: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四)裁量阶次: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所区分的轻重等次,包括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阶次,不予处罚、免予处罚裁量阶次在裁量指南中统一规定,裁量标准中不再分别规定。部分违法行为根据法条内容设定了与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相对应的特殊情形。

(五)具体标准:指按照处罚依据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幅度。

五、适用原则

(一)关于不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明知或应知存在主观故意等违法的情形不适用减轻处罚。

(二)关于裁量因素的适用原则

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和类案不同罚。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乎社会公众重大人身、财产安的违法行为,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审慎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三)减轻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

对减轻处罚的裁量空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减轻情形的种类数量,参照国家总局、省局从轻、一般、从重处罚幅度标准,科学划分为三个幅度计算标准,使得罚款类减轻处罚的裁定、计算更具实操性。

六、后续工作

《裁量基准》将根据日常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