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解读|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 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咸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适用范围
《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是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编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三)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对《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适用条件
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实施《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处理依据
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在进行核查处理时,《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五、处理措施
(一)执法机构经核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责令改正相关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改正情况,执法机构核实确认纠正情况后,不予行政处罚。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首违不罚清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