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人民政府 解读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0年1月20日,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了《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本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实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咸宁食品产业实际,特制订了本办法。《办法》进一步细化食品“三小”各环节、各部门的主体责任,解决食品“三小”监管问题,对消除食品“三小”安全隐患,保护地方特色小吃持续规范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法》的地方特色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地方特色。《办法》按照“上合法律,下合市情,补充细化,解决问题”的思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精神。结合咸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需要作补充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加以具体规定。如: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建设规划主体。对新生产业校外小饭桌进行定义,纳入小餐饮管理范围。明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街区的划定权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中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建设规划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第十条),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集中经营场所条款(第十一条),同时规定食品集中生产经营场所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及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进入食品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措施。食品摊贩集中经营街区的划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不得少于一百米。
(三)完善登记许可制度。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办法》强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要求依法优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流程、压缩办证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食品摊贩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提供便利。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四)规范小饭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结合咸宁小饭桌管理实际,借鉴其他地方做法,将小饭桌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校外托餐,就餐学生未超过30人的个体经营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小饭桌管理进行规范:一是由于小饭桌本质上属于餐饮经营范畴,明确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鉴于小饭桌服务对象(在校中小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小饭桌经营场所、设备等硬件和货品采购、服务管理、操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小饭桌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第二十三条);三是为了加强对小饭桌的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明确了清单管理制度,同时对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及联合执法作了具体安排(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五)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管理由市场监督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经营类型(第二十六条)。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实施现场检查,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三十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小饭桌经营者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及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二是明确食品摊贩擅自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