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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索引号 : 011337207/2021-2705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工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6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街、村)      

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不动产产权信息

□产权证号        □未取得产权证

产权性质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自有          □其他

产权面积(m2


房产使用时间

                                 

申请人承诺

已阅读《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了解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要求和适用范围,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所列区域;不属于不适用情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邮政信函可送达地。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取得许可的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已知悉《民法典《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申请人签字:        变更时加盖公章)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隶属单位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住所承诺书 (2).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