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1-2705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工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6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街、村) 号 | ||||
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 |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 ||||
不动产产权信息 | □产权证号 □未取得产权证 | 产权性质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自有 □其他 | 产权面积(m2) | |||
房产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 | 已阅读《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了解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要求和适用范围,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所列区域;不属于不适用情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邮政信函可送达地。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取得许可的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已知悉《民法典》、《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申请人签字: (变更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隶属单位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