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207/2019-1763798 文       号 :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
名       称: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续2)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 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 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 限期改正,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3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销售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 | 《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处5000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5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依法不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法》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 违法情节较轻,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警告,对商标代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非法获利较小,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警告,对商标代理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他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非法获利较大,或者拒不改正的 | 警告,对商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6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同处罚依据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 | 处三万元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7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不按规定管理、控制、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8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其他内容略)。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9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标志时不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 同处罚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仍未标明备案号的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仍未标明备案号的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仍未标明备案号的商品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0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1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特殊标志所有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 | 同处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 | 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2 | 商标监督管理类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同处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侵权行为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广告 |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轻 | 责令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容易引人误解 |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下罚款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发布,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广告不按规定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 《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引用的资料有出处,但未表明,未主动纠正的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下罚款 |
引用的资料有出处,引用不准确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 |||||
引用的资料不真实,或者故意捏造资料 | 责令停止发布,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5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广告不按规定标示专利 | 《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经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下罚款 |
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的,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 |||||
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的,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且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停止发布,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6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贬低同类产品未给同类产品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下罚款 |
贬低同类产品给同类产品经营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发布,处3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 |||||
贬低同类产品给同类产品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发布,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7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 | 《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次版面在1/8版以下的,或者每次播出时间在5秒以下的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发布者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每次版面在1/8版以上至1/4版以下的,或者每次播出时间在5秒以上15秒以下的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
每次版面在1/4版以上至1/2版以下的,或者每次播出时间在15秒以上30秒以下的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发布者处5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 |||||
每次每次版面在1/2版以上,或者每次播出时间在30秒以上的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发布者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8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药品与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 《广告法》第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略)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9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药品广告超出批准的说明或者未注明警示语 |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超广告批文范围但不影响广告批文原意的,或者治疗性药品广告未注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或“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的,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0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广告 | 《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小 |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 |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1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农药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2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保健食品酒类广告使用医疗术语及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 《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3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售商品或者服务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小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长),危害后果大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4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利用大众传媒或者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及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危害后果较小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
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30万以上70万以下罚款 | |||||
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长),危害后果大 | 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5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多次发布或者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长)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6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 | 同处罚依据。 | 《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 | 警告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改正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7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降低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8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具体内容略)。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发布1次且版面较大,或者发布2次且版面较小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发布2次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且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9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食品广告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具体内容略)。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发布1次且版面较大,或者发布2次且版面较小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发布2次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且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0 | 广告监督管理类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具体内容略)。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内,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情节较轻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