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207/2019-1763799 文       号 :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
名       称: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续3)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 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左列《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第四条(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第五条 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超过50户(次)不超过100户(次)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超过100户(次)不超过150户(次)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指定商品销售款或滥收费用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十万元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强迫交易及拒绝、中断、削减或阻碍用户、消费者合理需求超过150户(次)的 | 处以1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 同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第六条(略)。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但能消除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行政垄断行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 同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但能消除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5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商业贿赂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索取对方单位和个人回扣;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收受贿赂、回扣或者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 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20万元以上,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6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宣传媒体以及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性能、用途、生产者、制作成份、有效期限、服务承诺等作引人误解的或者虚假的宣传。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法律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下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7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侵犯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积极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不处罚款 |
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9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同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50%以下的 | 处财物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50%以上的 | 处财物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50%以上,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财物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9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10个以下(引起供应商投诉在3个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10个以上30个以下(引起供应商投诉在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30个以上(引起供应商投诉在10个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0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零售商违法向供应商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10个以下(引起供应商投诉在3个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10个以上30个以下(引起供应商投诉在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30个以上(引起供应商投诉在10个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1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零售商以违反公平原则的事 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10个以下(引起供应商投诉在3个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10个以上30个以下(引起供应商投诉在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受损害的供应商数量在30个以上(引起供应商投诉在10个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2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供应商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给零售商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下,未引起其他供应商投诉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给零售商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引起其他供应商投诉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给零售商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或给其他供应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3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零售商违法开展促销活动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未引起消费者投诉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引起消费者投诉在3人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引起消费者投诉3人以上,或者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引起新的消费者投诉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4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有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5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同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内,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还没有社会影响,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或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有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能配合调查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6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内,能主动或者经催告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后果不严重,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积极配合查案的 | 处3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后果不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 处11万元以上1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后果较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6.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7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销售收入1万元以下,并能及时改正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能积极协助查案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8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初次出此案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 | 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积极配合查案的 | 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大,不配合查案的 | 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 | 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9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下,配合查案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和表现的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违规招募人员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16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违规招募人员在50人以上,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处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0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5万元以下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7.5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1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略) 第三款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违法行为时间短,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有较好认识,积极协助查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本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销企业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授课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2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时间短,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有较好认识,积极协助查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1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本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3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销售收入3000元以下,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收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主动改正配合查案的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0日以上60日以下,销售收入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0日以上,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0日以上,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行为的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对直销企业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4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或者不按规定建立退货和换货制度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7日以下,主动改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7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查案的 |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15日以上2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 处22.5万元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20日以上30日以下,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0日以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5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10日以下,及时纠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10日以上3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很快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查案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0日以上6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0日以上,拒不改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0日以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的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6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及时纠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1个月日以上3个月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查案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拒不改正,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的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行为的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7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组织策划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行为7日以内,组织发展人员30人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案的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7日以上10日以内,组织发展人员100人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被查处时能主动配合的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10日以上15日以内,组织发展、聚集人员100人以上,社会影响很大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15日以上,组织发展、聚集人员100人以上,或多次转移地区,或已被处罚过不改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社会影响强烈的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8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行为7日以内,介绍、诱骗、胁迫3人以下,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案的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7日以上10日以内,介绍、诱骗、胁迫3人以上7人以下,能主动配合查处的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10日以上15日以内,介绍、诱骗、胁迫7人以上10人以下,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不配合查处的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9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参加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7日以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案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7日以上15日以内,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不配合查处的 | 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15日以上,两年内曾受过同类处罚屡教不改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0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 同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15日以内,能积极配合查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15日以上1个月以内,或对查案不协助、不配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8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1个月以上,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或是两年内再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定性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1 | 公平交易执法类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工商机关依《禁止传销条例》查封、扣押财物 | 同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工商机关依《禁止传销条例》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能主动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协助查案的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能归还财物,或者财物价值损失在5%以下,对其行为有认识的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有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