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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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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咸宁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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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商标侵权、制售伪劣产品案件,有力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咸安区五金水暖部销售不合格可式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3月10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安区五金水暖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式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可式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20251月20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功能。经检验,涉案产品结构的一般要求和调压器的接头组件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判定涉案产品结构的一般要求和调压器的接头组件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咸安区某伴手礼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23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咸安区某伴手礼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5箱共计30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1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在咸安区桂花镇白沙村某副食批发店查获涉嫌假冒某品牌商标的白酒5箱(共30瓶)。经查,该批次白酒来源于咸安区某伴手礼店铺。2024年11月15日,咸安区某伴手礼店铺将抵账得来的白酒5箱(共30瓶)委托咸安区桂花镇白沙村某副食批发店售卖,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次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货值为2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咸安区贺胜桥某酱菜坊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6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咸安区贺胜桥某酱菜坊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30天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3日的食品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批次生产的甜酸藠头,在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销售60件共360瓶,每瓶500g,以4.5元/瓶的价格分别销往各批发商,货值总额16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马某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25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马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根据移交线索,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抖音店铺商品野生莲藕有5斤装、3斤装、1斤装三种规格,上架商品页面均显示CCTV1 综合频道,《舌尖上的中国》报道“嘉鱼野生莲藕”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播放内容真实性证明及相关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1月4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豆沙小馒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制售了被抽检批次的豆沙小馒头,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复配甜味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赤壁市公安局处理。

六、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5年5月12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2月18日至案发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这期间为招收的托管学生55人提供晚餐服务并收取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5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2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依法对黄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经营场所摆放有投诉人投诉的“Pigeon 贝亲奶嘴”销售,共计4只。2025年5月8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Pigeon 贝亲奶嘴”的《鉴定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Pigeon 贝亲奶嘴”12只,20/只的价格销售。至案发,销售8只,剩余4只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山县某服装店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5年2月27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山县某服装店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仿制军服及军帽、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移交线索,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上购进仿16式迷彩服军服和07武警冬作训服各6套,进价每套分别为110元和115元;购进国徽军帽10顶,进价每顶9.5元;购进八一军帽10顶,进价每顶12元,合计购进金额1565元,经鉴定为军服纺织品。由于购买时间较短且上述军服仿制品予以查押而未销售出去,因此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