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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尺度 服务有温度——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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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执法有尺度 服务有温度——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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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平台经营者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拼多多平台内某经营者(以下简称当事人)线下门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月开店后,在平台以“9.9领一箱,抢爆了”宣传引流,但线下门店并无对应低价商品,实际交易价高于公示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删除了平台低价引流内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精准普法,指导规范价格行为,提升合规经营意识。


案例2:咸宁市某酒店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8日,根据专项检查安排,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价格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公示房间价格,但销售台账显示当天已对外销售多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在销售时通过其他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未使消费者多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3:咸安区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

基本案情2025年1月6日,根据移交线索,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咸安区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后厨使用电梯进行检查。经查,其正在使用的一台HC-30型杂物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10月,已超出法定检验周期。经执法人员督促整改,并帮助协调检验机构前往现场进行检验,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梯为全封闭结构,只用于日常传菜用途,危害性较小,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与涉案相关的资料,积极申报检验,消除了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4:咸安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咸安区某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购进某款饮料两箱(生产日期:2024年4月28日,保质期至2025年1月28日)。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以5元价格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并积极进行了召回。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首违不罚清单中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5:咸安区某专业合作社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1日,根据监测移交线索,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咸安区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广告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平台对某款蜂蜜产品宣称具有“补充体力、消除疲劳;促进睡眠”等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对相关商品链接进行下架处理,删除了虚假广告用语,并提交整改报告。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推行服务型执法,主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指导合规经营,助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