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根据《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现对2023年咸安区12315平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如下:
2023年,咸安区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群众诉求6164件。其中投诉5210件,占比84.6%。举报668件,占比10.8%.咨询286件,占比4.6%;挽回经济损失103.24万元。
全年受理投诉5210件,商品类投诉2962件,服务类投诉2248件,分别占投诉总数的56.9%、43.1%。详见下表所示:
商品消费投诉情况:全国12315平台商品类案件中,商品消费投诉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食品类1183件位居第一,占商品类受理量的39.9%;服装、鞋帽类206件,占商品类受理量的7%。家居用品类186件,占商品类受理量的6.3%;详见下表所示:
服务消费投诉情况:全国12315平台服务类案件中,服务消费受理量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690件,占服务类投诉的30.7%;物业服务527件,占服务类投诉的23.4%;销售服务类136件,占服务类投诉的6%。详见下表所示:
主要表现为购买的食品过期或变质无法实用,食品中发现各种异物以及食用出现身体不适等多种情形。涉及问题:一般为产品质量,服务售后问题和商家跑路行为。涉及问题: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多个领域。预付式消费往往由于无法联系商家或经营者拒绝参与调解等原因,相关投诉调解成功率不高,消费者须谨慎。物业服务问题:主要为违规收取办证费、不按规定退还办证费、不退还装修押金,不按标准收取前期物业费、小区停车收费等问题。自2023年9月7日以来,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某小区大量业主通过12345平台投诉浮山辖区某开发公司违规收取办证费用事项的投诉举报,该小区众多业主因开发商违规向其收取办证费用,多次找开发商要求退还未果,投诉量大,群众反应激烈。
浮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受理了该投诉,因该投诉涉及众多业主,浮山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实地调查走访,深入小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逐一联系投诉举报人核实情况锁定证据,做好询问笔录并安抚投诉人情绪;同时执法人员及时约谈开发商主要负责人,并说明违规收取办证费用的危害性。期间,浮山监管所执法人员多次向业主及开发商代表开展释法说理,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过艰难不懈的协商和努力,现开发商承诺除国家正常收费以外,足额退还一切费用,将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目前,该开发商将已收取的办证费全部退还给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消费者在办理买房各种手续时应提高警惕,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当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以及办证所需费用的具体明细,对于合同约定有强制服务,违反自愿选择的收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消费者还应注意证据保全,不要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未有效保留证据或主张权利超过期限,都将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市民反映,其12月3日在咸安区银泉大道526号小伴虎母婴店购买了一罐飞鹤星飞帆一段奶粉,花费275元,12月30日晚上冲泡时发现有黑色异物,找商家,商家不处理问题,市民表示不合理,要求部门协调处理,给其一个满意答复。
接到投诉后,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所工作人员阮维、韩品隆据投诉人涂女士的反映,前往小伴虎母婴店进行核实。我局工作人员现场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商家表示:涂女士向该店反映的异物问题,经与经销商沟通后,已向投诉人涂女士赔偿了2罐奶粉。双方经过协商,问题以得到了解决。我局工作人员又于1月9日9时致电投诉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投诉人表示情况属实,且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在本案中,消费者发现奶粉中有异物,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缺陷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在本案中,涉及到举证难的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均不能证明奶粉中的异物是在哪一过程中产生的,均衡双方的利益时经营者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在实际中,即使异物产生于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也没法进行举证,而食品在食用过程中掉入异物也是很容易的事情。这就要求消费者在保存食品的时候注意卫生,如果真的出现非自身原因而产生的质量问题,也要及时取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要信守诚信的交易原则。而经营者在购入食品时候要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保证货源的质量,以便出现纠纷时候证明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