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3-22349 文 号 : 咸市监联〔2023〕2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 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拟定于5月—7月组织开展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并针对重点监管领域,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方式及范围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将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要求组织实施,随机抽取检查机构、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市72家检验检机构中,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总体比例
为22%,覆盖16家机构,其中市市场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抽取机动车检验机构10家,联合生态环境局抽取环境监测机构1家,抽取其他检验检测机构5家。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
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好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评审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重点自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检验报告(数据)质量等。4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如实填写自查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将对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组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时间、路线由监督检查组协商确定。各县(市、区)局应派专人配合本次现场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组反馈的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情况,便于后续处理和监管,所有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须于7月20日前完成,并通过部门联合双随机信息系统上报有关结果。
1.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双随机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双随机抽取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可邀请资质认定评审专家作为技术指导参与检查工作。
2.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局开展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不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
本次监督检查全面执行“双随机”检查工作机制,分别从监督检查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参加检查技术专家可由检查组邀请,检查组组长由联合检查单位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采取组长负责制,负责现场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在检验过程中不按标准要求弄虚作假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听取机构情况汇报;二是实验室现场检查,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调取监控或现场查看检测过程等;三是查阅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人员能力验证和培训记录、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有关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落实。
此次“双随机”监督检查,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要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细化到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二)严守纪律,实施现场检查。
各单位、监督检查组要严格按照部署,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专项监督检查,被抽取检查的对象有义务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检查组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拒绝、不予配合检查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查组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擅自处置。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记录。
现场检查过程中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坚持客观、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意识,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三)总结通报,及时严肃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将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开,对存在管理缺陷和违规经营的机构,将根据情况责成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上报省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检查结果将通过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开,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石权 13387162887
市公安局联系人:洪回德 18995826516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谭志农 18907249603
周大亮 15926930670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张细民 13997500127
附件: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检查)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3日
附件1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检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名称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 (是/否/不适用)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 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
补充条款 | |||||||||
18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1)是否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测;近3年来,每年的数量。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在用罐车检查,若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备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19 | 罐体检验机构(仅限出厂检验) | (1)是否开展罐体出厂检验;近3年来,每年的数量。 (2)是否严格按照GB 18564.1-2019标准及法规标准要求,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出厂检验证书是否严格按照标准(GB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所有项目。 (3)受理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申请时,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是否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确认,对检验确认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并在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 |
自查(检查)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