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3-0564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9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高新分局、执法支队,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根据省营商环境考核要求每年2月底前制定市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5项,并明确了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科室、单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管总,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市局备案。要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市、区)局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县(市、区)局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完善“一单、两库”。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确保本部门监管对象应纳尽纳,综合考虑执法队伍实际、内部职能划分、执法人员专长等因素,对“两库”实施动态管理。
(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的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五)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各单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科室、单位联系。为便于掌握相关工作情况,请各县(市、区)局局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本部门双随机计划向市局备案情况。联系人:林艳,联系电话:0715-8139191,邮箱:11882957@qq.com。
附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附件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 抽查 比例 | 个体 抽查 比例 | 农专 抽查 比例 | 其他主 体抽查 比例 | 抽样检 验批次 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 牵头科室、 单位 |
1 | 登记事项 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 名称规范使用、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项目、 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法定代表人任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 真实性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 于 5% | 全年 | 由信用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检查,抽查对象为全部市场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
公示信息 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
商标使用 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含 地理标志) 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 检查 | ||||||||
专利真实 性监督检 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
2 | 价格行为 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由价监竞争科组织检查,抽查范围:涉疫药品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 ||||
3 | 电子商务 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4-12 月 | 由网监合同科组织检查,高新区分局配合。 | ||||
4 | 拍卖等重 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 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5% | 4-12 月 | |||||
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5% | 4-12 月 | ||||||
6 | 广告行为 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5% | 4-12月 | 由广告科组织检查。 |
7 | 广告行为 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5% | 全年 | 由广告科组织检查。 | ||||||
8 | 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 证产品生 产企业检 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5% | 4-9月 | 由质量科组织检查。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4-9月 | |||||||||
10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 | 5% | 4-9月 | ||||||||
11 |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00 | 4-9月 | |||||||
12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 量监督检查 | 70% | 全年 | 由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组 织抽查。 | |||||||
13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50% | 全年 | ||||||||
14 |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的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特种设备科组织检查。 | ||||||
15 | 计量监督 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 ||||||
16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针对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抽查。 | |||||||
17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 |||||||
18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
1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100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 |||||||
20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此项检查作为专项抽查项目实施。 | ||||||||
21 | 检验检测 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不低 于7% | 7-9月 | 由计量认证科组织检查。 | ||||||
22 | 市场类标 准监督检 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不低 于5% | 全年 | 由标准化科组织检查。 | ||||||
23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
24 | 商品条码 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15% | 各县市区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20条/家 | 全年 | 由标准质量所组织检查,检查对象为商品条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 |||||
25 | 商标代理 行为的检 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 查(重点检查商标恶 意抢注、虚假包过承 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10% | 全年 | 由知识产权科组织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