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5-1412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对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030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卫健委:
现将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030号提案提出的关于以重建公立托育体系为支点多层次构建托育照护网络的建议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我局对提案中的建议充分认可。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职能,围绕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强化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做法如下:
(一)着力推进学生“小饭桌”排查整治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学生小饭桌”安全监管工作,将其纳入专项整治排查重点,全面排查“小饭桌”经营情况、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对不符合食品、消防、卫生等安全要求的“小饭桌”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经营。督促“小饭桌”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依法经营,经营者现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对其进行食品安全防范知识讲解,全面提升了“小饭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检查学生“小饭桌”88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6份,当场行政处罚15次,将学生“小饭桌”真正打造为家长和孩子们的“放心餐桌”。
(二)关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方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主制定。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相关价格属性界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负责。综上,我局没有相关法定权限。
(三)关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注册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我局大力支持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持续压缩准入时间和环节。一是在全市各级政务中心窗口推行企业开办“1050”标准(1个环节:一窗申请,0.5天办结,零费用),企业开办全流程承诺4小时内。实现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公积金实现同步办理,免费赠送5枚公章。二是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未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三是市场监管业务已全部进驻全市82个基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群众平均服务半径缩减到2公里范围内,实现“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让经营主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的政务服务。截至2025年5月16日,全市已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405户。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