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5-1412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对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2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邮政管理局:
现将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2号提案提出的“关于促进咸宁市电商物流业协同发展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电商物流业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咸宁市电商物流行业发展也需要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我局对提案中强化部门监管、鼓励举报并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建议充分认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权和工作实际,回复如下:
一、关于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规定,我局无反垄断执法权。
二、关于责令物流企业整改定价的问题:2015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放开部分邮政业务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国内特快专递资费等竞争性包裹寄递资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1号公告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快递物流服务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按照规定,邮政企业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邮政业务资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时,应当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以方便用户查询的方式公布资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我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征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问题线索的公告,鼓励社会各界揭发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将针对相关投诉举报内容,依法依规对进行处置,全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垄断线索监测,加强与各部门协同合作,维护好电商物流市场良好秩序,助力咸宁市电商物流业蓬勃发展。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