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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337207/2022-04357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工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起草本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工作报告》中关于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在湖北”活动的重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放心舒心消费在咸宁”创建工作,结合我市目前消费纠纷持续增长的现状,我们起草了《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依托本办法进一步深化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市民对消费环境的满意度。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提高消费警示信息的影响力,深化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改善消费环境。

三、制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6月3日向部门内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收到反馈意见6条,我们采纳了收到的反馈意见。经过修改后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21日,通过市场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的稿件。广泛听取了市场监管系统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办法》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公示办法》(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定,并报市执法监督科备案对外公布。

四、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4.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