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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011337207/2025-13078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结合咸宁实际,制定下措施。

一、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每两年举办1次咸宁品牌大赛,宣传推广咸宁特色品牌,获奖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

三、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1000/件进行奖励,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给予1000/件的补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

五、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或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发展,对主导制定专利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享受本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5家(含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1000元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度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我市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并实施一年以上的,按照转让成交金额20%予以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首年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予其实际支出保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九、对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40万元,县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注册(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名称地理标志只奖励一次。

十、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代理我市发明专利且当年获得授权超过100件、50件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30万元、10万元。对在咸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十二、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每年度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合格、优秀的,分别补贴3万元、5万元。

十三、对在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万元奖励。

十四、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中涉及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补助的政策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主体不得申报上述项目。各县可参照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