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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37207/2023-12477 文  号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咸宁市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制止餐饮浪费执法力度,从严从速查处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等违法行为,强化餐饮服务者的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通城县李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通城县北港镇沿河路李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崇阳县某餐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331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餐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高新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高新开发区某虾蟹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12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虾蟹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虾蟹餐饮店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赤壁市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4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咸安区某酒家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酒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酒家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没有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活动和提醒,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通山县某私人定制私房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私人定制私房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私人定制私房菜馆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