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3-0046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全市相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全市相关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如下提醒:
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篡改审批内容,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疗美容广告。
2、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3、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表述。
4、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5、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
6、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7、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8、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9、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10、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11、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12、不得仿冒知名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
13、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4、不得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15、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形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医疗美容行业执法检查力度,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并留存好证据,共同维护全市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