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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 011337207/2022-43289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咸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全市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防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和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和网页,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九、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本通告发布后,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