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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和疫苗质量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07/2022-04139 文  号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和疫苗质量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高新区分局:

当前正值“两节两会”期间,人员流动大、药品消费集中,既是药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段,更是社会稳定的敏感期,疫情防控和药品安全监管丝毫不能松懈。根据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精神和市领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两节两会”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流通使用质量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机制

(一)切实抓好零售药店相关药品实名登记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2020年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辖区零售药店继续执行相关药品实名登记制度,正确引导顾客按照流程图规范购买“四类”药品(见附件1)。2022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必须统一制作流程图并在药店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对不予配合的药店一律按防疫有关规定处理。切实有效发挥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哨点”作用,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严格落实健康排查措施。各单位要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办2021〕5号)要求,督促零售药店加强相关药品销售管理,做好相关人员健康监测,落实药店工作人员一周一次核酸检测频次,发现发热等疑似病例,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加强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环节质量监管

各单位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检查指南》、《湖北省疫苗流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等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环节疫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统一报告格式、规范撰写内容、确保检查质量,春节前完成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督促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依职责履行质量管理责任,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重点确保全过程温度符合要求。

三、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需求

各单位要依职责开展节日期间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检查应统一格式(见附件2)。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小药店、小诊所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进货渠道和储存条件合规性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药品供应保障和协调工作,督促辖区零售药店提前备足货源,安排好员工轮流值班,做到节日期间不关门、不停业、不缺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附件:1.药店购买“四类”药品流程图

2.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检查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1:

    

附件2:

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检查

药店名称                            检查时间:                 经营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备  注

1

基本条件

1.证照是否齐全,入口处是否配备测温仪、消毒液、酒精、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是  □

否  □   


2

从业人员

管理

2.1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并做到每天上下班测温和登记,是否每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是  □

否  □  


2.2从业人员是否注重个人卫生,勤洗手,全程配戴口罩上岗,服务过程中与顾客保持间距。

是  □

否  □  


3

经营行为

管理

3.1是否做到进店必测体温、扫描健康码、查验行程码,是否对未戴口罩人员进行劝阻

是  □

否  □  


3.2是否严格执行“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咸宁市药店销售退烧止咳类药品情况统计表。

是  □

否  □


3.3发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人员,是否及时登记详细信息,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是  □

否  □


3.4所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控物资是否来索证索票,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是  □

否  □


4

营业场所

管理

4.1经营场所是否做到每天两次消杀。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