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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六起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37207/2024-11669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2023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六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现选取本年度六个代表性典型案例集中曝光,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规范一类违法行为、警示一批违法市场主体、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促进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切实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案例一:中山市某有限公司虚构奖项、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金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金某销售的“椰子牛乳饮品”、“AD钙含乳饮料”系列产品瓶身上均标注有“开盖微信领红包码上中奖,开盖发现二维码利用微信软件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识别率99%),中奖率为99%。红包金额范围设置为0.2元-888元”等有奖销售内容,上述产品系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2021年4月25日,为了销售产品,当事人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二维码营销合作协议》,委托该公司为购买当事人产品的消费者提供扫码中奖服务,合同有效期一年,双方无异议则顺延一年,至2023年4月24日合同到期,双方合作关系终止。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欧某的陪同下现场扫码显示“本活动已结束 更多精彩活动敬请期待”等内容。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虚构奖项、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构奖项、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办案机构也充分考量了以上因素。

四、指导示范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将规范促销行为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查处虚假宣传、谎称有奖等不正当促销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后疫情时代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需积极助企纾困,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给市场主体留足发展空间。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旨在通过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从而高效实现行政处罚目的,使市场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对市场主体以合理适度的惩戒,有利于提升营商环境质量。


案例二:通山县某液化气站储气罐超期未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3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个液化石油气(丙烷)卧式储罐超过法定检验日期未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申报检验。2023年6月2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这两个气罐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查明并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认识到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第一时间将未检的气罐报检;第二,涉案气罐经检验合格,且本案案发时间较短,涉案气罐的检验报告在2023年7月13日就已经出具,其潜在未检的隐患已经消除。

四、指导示范意义

特种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是重点监管的对象。市场主体对特种设备任何微小的忽视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就像是无证行驶的汽车,是高速运转中的高度危险品,而不是生活生产中的有效工具。本案当事人没有履行好自己作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庆幸的是未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否则将后悔莫及。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特种设备违法使用行为的各个环节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三:咸宁某药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反映咸宁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销售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100ml)涉嫌价格违法,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100ml)线下门店标价为48元/瓶,售价为48元/瓶。当事人为参加京东平台满80元减40元的促销活动,为了不亏本销售,故将京东平台上的此药品价格上调至86元/瓶上架。京东平台页面显示“京东包邮 有效期 100ml 美林布洛芬混悬液京东价:¥86.00,促销:(满减)满 80元减40元。”此条商品信息于2023年1月31日上架,2023年2月14日下架,上架期间京东平台上共计销售52瓶,每瓶成交价从28元到46元不等。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5.15元;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725.45元。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为了参加京东平台满 80元减40元的促销活动,为了不亏本销售,故将京东平台上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 (100ml)价格上调至86元/瓶上架。当事人利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原价是86元/瓶,以为得到了很大优惠,但事实上该满减后的价格与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的价格相差无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指导示范意义

随着网络交易的日益兴盛和普遍化,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参与各大平台的满减活动,部分经营者采用虚假满减的手段,即把价格调高再予以满减的手段。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达到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文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规范各大平台的满减活动,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嘉鱼某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投诉,反映其2023年7月29日上午在嘉鱼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门店购买了一盒过期食品。(某家常豆腐,每盒/3.9 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家常豆腐生产日期是2023年7月21日,保质期7天(含生产当天),截止到销售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天。2023年8月2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第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仅为2天,销售数量少,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食品过期后没有食用,危害后果轻微;第三,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改正错误。

四、指导示范意义

食品安全大如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虽然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但经营者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并作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上级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安排,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赤壁市经销商门店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多种广告册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中国地图图样开展商业宣传。经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上述使用的中国地图存在诸多问题:未标注审图号;漏绘南海诸岛及归属范围线;台湾未按省级行政单位表示;国界线被广告符号、宣传照片等内容压盖,影响中国领土的完整表达。上述宣传广告中使用的地图为问题地图。当事人在化妆品包装表面、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处宣称当事人母公司得到“美国FDA认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面向全国经销商和网民,宣称涉及祛除头痛,治头痛,治疗过敏性鼻炎,治疗荨麻疹等疾病治疗功能,让消费者误以为其经销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的违法性在于当事人在广告活动中没有依法正确使用我国的地图。就该行为而言,当事人的违法广告发布在显著、特殊位置,且含有问题地图的网页内容阅读量超过1.2万人次,影响重大,损害了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危害显著。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性还在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为了推广经销精油等普通化妆品,提高销售数量,面向全国1000+家经销商和全网网民,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让消费者误以为其经销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是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多种宣传的形式宣传商品,既是进行商品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消费者、用户进行商品选择所凭借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及母公司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无疑将造成消费者及用户不能够正确地选择所需商品。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必然会造成其他诚实的经营者失去客户,市场的透明度将变得暗淡,竞争的公平性无法保障。

四、指导示范意义

近年来,个别经营者国家版图意识淡薄,发布广告中出现“问题地图”,此举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尊严和利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强化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整治可以使消费者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产生更高的信任,当消费者意识到监管部门对广告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整治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广告所传递的信息,提高了消费决策的准确性和自信心。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整治能提高广告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推动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六:通城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通城县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从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30千克,单价350元/千克,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时,处于新冠疫情发生期间,药品需求增大,中药饮片购进量大,中药库容量不足,这批麸炒苍术临时存放在办公室,没有按要求的温度湿度及避光保存,抽检后才发现这批药品的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023年6月13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时,该批药品已使用9千克,还剩21千克未使用。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后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已停止使用。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麸炒苍术中药饮片21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3937.5元;3、罚款14万元。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使用的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经抽样检测,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查明并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认识到问题,及时停止销售。第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事实情况说明。

四、指导示范意义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具有一般商品没有的特性,而药品质量的管控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使用、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本案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自由裁量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最终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有利于让市场主体既能认识到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又能感受到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执法温度,增强对监管的理解和合法经营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