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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07/2022-155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质量监督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高新分局、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第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和咸宁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通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餐饮、乡镇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排查,问题全部移交、整改全部到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经营场所自建房专项整治。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着力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力配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

市局成立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用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勇担任,成员由信用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特设科、药品科、医化科、注册科、高新分局、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科,由其负责承担专项行动的日常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三)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排查摸底

开展拉网式隐患大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做到心中有数。重点排查辖区内自建房市场主体证照情况、经营情况、监管情况,核查登记、许可档案是否完善,建立问题台账。要充分调动基层力量,认真排查梳理近两年来群众对自建房的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内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及时移交住建部门。

(四)突出整治重点,实施分类处置

对自建房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对有照无证的依职责进行查处,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利用虚假住改商证明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信用科负责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食品经营科负责指导全市小餐饮、副食店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食品生产科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药品科负责指导全市药品经营市场主体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医化科负责指导全市医疗器械市场主体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六)特设科负责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市场主体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注册科负责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高新分局负责高新区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乡镇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九)执法支队负责全市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自建房经营活动专项排查领导专班,由一把手为主要负责人,强力组织推进,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实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排查期间每月25向市局信用科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查处情况;发现问题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同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三)强化督查指导。市局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对督导中发现的监管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林艳,电话:8139191,邮箱:11882957@qq.com。


附件: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长:王用新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黄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陈海峰  注册科负责人

张世江  信用科

    食品生产科负责人

胡林红  食品经营科负责人

吴桂洲  药品科负责人

  清  医化科负责人

陈益三  特设科

曾向阳  高新分局负责人

张春媛  执法支队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