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07/2021-2815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 “治违禁 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11 09:55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高新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咸宁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保障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咸宁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农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豇豆、韭菜、芹菜等11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围绕批发销售、生产加工等环节,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排查巡查、监督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手段,着力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真刀真枪查找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行动时间
2021年8月—2024年6月。
三、治理的重点品种
“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乌鸡
肉牛肉羊
“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全市集中治理上述11个问题突出的品种,各地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品种。
四、重点工作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1.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11个品种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速测(快检),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针对性快速检测,重点检测韭菜、豇豆、芹菜中克百威、三唑磷、毒死蜱等禁限用农药以及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牛肉、羊肉中“瘦肉精”,“四条鱼”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氧氟沙星等禁用、停用药物。
3.实施食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准出和市场验码查证准入的有效衔接。
(二)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
1.督促指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采购11个品种时应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
2.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违法添加禁用、停用药物、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
3.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精准制定相关品种抽检计划。
1.制定详细的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针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的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重点加强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硝基呋喃、瘦肉精、孔雀石绿、双氧水(过氧化氢)、硼砂、二氧化硫、吊白块、亚硝酸盐、重金属、肉类水分等项目的检测。
2.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抽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适时开展定向监测和专项整治。
3.建立健全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查处机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
(四)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打击效果。
1.加大对11个品种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行刑衔接。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要及时开展行政调查,溯源追查责任主体,已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湖北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
3.全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投诉举报应急指挥调度,及时快捷地解决群众反映诉求,实时跟踪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做到群众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反馈。
五、时间表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总体时间为2021年8月—2024年6月。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8月底前)
各地对三年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组,量化具体工作指标,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9月--12月)
各地按照动员部署,围绕我市确定的11个重点整治品种,全面集中开展问题排查和治理。
(三)持续巩固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2月)
各地以整年度为时间节点,结合全市整体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统筹制定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当年行动方案,持续强化督导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风险排查清单、问题治理、制度落实、案件查办等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提升及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月--6月底)
各地对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整体提升落实成效进行“回头看”,并认真总结评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梳理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有效举措、创新的监管方式、建立的相关机制,集中宣传三年行动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农药监管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细化分工和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会商机制。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四)建立联动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完善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于8月30日前报送行动细化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报送治理情况(附件3、4、5),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2022年和2023年,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联系人:唐楠 邮箱:359321707@qq.com
附件 :1.咸宁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联系人名单
3.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4.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XX年XX—XX月份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附件1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亚明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王小桥 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蒋 明 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建武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刚毅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大委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宋骄阳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曾向阳 市局高新分局负责人
成 员:喻家瑾 市局稽查监管执法支队负责人
胡林红 市局质量建设和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人
李 颖 市局市场安全监督抽检监测科负责人
张春媛 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朱 睿 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张达福 市局12315举报中心负责人
附件2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联系人名单
姓名 | 单位职务 | 电话 | 邮箱 |
此表格请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送。
附件3
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填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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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说明:1.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2.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XX年XX—XX月份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 号 | 不合格 样品名称 | 被抽检县市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抽样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承检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