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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的告知书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6-29

全市各经营主体与登记代理人:

2025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办法》聚焦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与代理行为,严厉防范虚假登记行为,对标国际反洗钱监管规则,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化水平,持续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秩序。

2026622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已完成与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市办理各类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时,系统将同步对登记联络员、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下称登记代理人)开展线上自动信息核验。

系统对接运行以来,因部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及时学习掌握《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完成线上备案,出现业务无法正常代办等问题。为保障全市登记代理业务顺畅办理,明晰办事规则,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系统核验实施后三类业务限制情形

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全国统一代理人信息校验功能启用后,存在以下情形的,系统将限制对应登记业务申报:

1.登记代理人员未在全国登记代理人系统完整填报、备案身份信息的,禁止代办任何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2.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该限制实行全国联网跨区域核查,不受湖北省地域范围约束;

3.禁止未经依法备案登记联络员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业务。

二、登记代理人备案操作指引

请全市所有登记代理机构、在岗从业代理人及时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网址:https://dj.samr.gov.cn),进入网站“我要表明代理身份”专属专栏,如实、完整填报个人身份、从业机构等信息,完成线上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方可正常开展登记代办服务。

三、登记代理相关法定责任与监管要求

《办法》清晰划定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任职资质条件,明确从业人员在真实登记、反洗钱信息报送等工作中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1.建立全国统一登记代理人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全程强化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核查要求,代理人须对代办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2.构建登记代理全链条长效监管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兼任联络员、未备案擅自代办等违法代理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记录纳入全国代理人信用档案。

望全体登记代理人自觉恪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如实履职、诚信代办,共同筑牢市场准入源头防线,共建规范透明、高效有序的经营主体登记服务环境。建议各登记代理机构组织内部从业人员全面开展《办法》专题学习,尽快完成线上备案。后续我局也将开展常态化宣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登记注册质量,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附: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链接如下: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5/art_146b59095fb14ffc88f6abd1db118925.html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