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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企业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2-12

医疗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广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宣传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主体资格合规

医疗企业是指从事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广告发布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或经营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等);(2)拥有从事相关医疗业务或产品经营活动的合法权利和资源;(3)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其广告内容与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内容一致,且广告主身份真实、合法。

(二)日常管理合规

检查事项:对应发布广告的审批/备案及内容合规性的检查。

1.医疗广告的界定与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包括:(1)介绍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医疗服务内容、医护人员、设备设施等的广告;(2)介绍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的广告;(3)以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的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发布的基本要求

(1)审批前置: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需经审查批准,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内容限制: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3)标识规范:医疗广告中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针对处方药广告)或相应提示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4)禁止变相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不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栏目或节目中发布相关广告。不得以健康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3.互联网广告的特殊要求

利用互联网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检查事项:对广告发布行为及内部审核机制的检查。

1.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性

(1)发布渠道:应在经批准的媒体或平台发布,不得超出审查机关核定的发布媒体和期限。

(2)广告代理与发布: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监测与纠正:企业应建立广告发布后的监测机制,发现违法或不当广告,应立即停止发布并采取消除影响等措施。

2.内部广告审核与管理机制

(1)制度建设: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审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2)审查流程:广告发布前应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审查证明核准的内容。审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3)人员培训:定期对广告审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其合规意识和审查能力。

(4)档案管理:应妥善保存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委托合同、发布凭证等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检查事项:对广告代言及利用患者形象宣传等情况的检查。

1.广告代言的合规性

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2.禁止利用患者、医生等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亦同。

3.科普宣传与广告的区分

以健康科普、患者故事等形式进行的宣传,若实质上起到了介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并引导消费的作用,应视为医疗广告,遵守上述相关规定,不得变相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