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销售大葱
(一)基本情况
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1、不合格食品销售情况,2024年6月26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于7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从平台方咸安区般果商贸商行购买了大葱10KG,供应商为武汉市黄陂区衣桐生鲜蔬菜商行,在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销售7.79KG(抽检大葱),损耗2.21KG。2、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法与购买方取得联系。3、行政处罚情况,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大葱中噻虫嗪超过国家标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由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咸宁市监不罚〔2024〕26号。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