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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18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销售大葱

(一)基本情况

  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1、不合格食品销售情况,2024年626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7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从平台方咸安区般果商贸商行购买了大葱10KG供应商为武汉市黄陂区衣桐生鲜蔬菜商行在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销售7.79KG(抽检大葱),损耗2.21KG2、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法与购买方取得联系。3、行政处罚情况,高新福鑫缘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大葱中噻虫嗪超过国家标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由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咸宁市监不罚〔2024〕26号。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1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