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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31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构建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公开选聘咸宁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3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咸宁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咸宁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2021年9月由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旨在调解消费纠纷,为消费纠纷提供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

二、选聘范围

市局退休人员。

三、选聘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具有执法办案经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并能熟练运用电脑办公软件处理日常工作;

3.年龄在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遵守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人民调解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被辞退的国家公职人员或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

5.违反管理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及解聘的人员;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情形的。

四、选聘程序

(一)选聘方式。申报人填写《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申报表》(见附件)。

(二)资格审核。根据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由市局人事科与老干科进行资格审核,由市局审批后,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对初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定人选。结合公示情况报司法局备案后,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五)聘任期限。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六)工作场所。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七)工资待遇。每月报酬2500元。

五、报送时间

申报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 6月7日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寄递或直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人:郭晋,联系电话:8138605,8138817。

附件: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申报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学    历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专    业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主要工作

经历


参加消费纠纷调解、处理等情况


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